石家庄市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13841-2007.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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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市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13841-2007.pdf
《石家庄市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讲解了2007年颁布并于2008年1月1日起在石家庄市行政辖区内实施的地方性强制性环境保护技术法规。该标准相比GB 13271-2001及GB 13223-2003在大气污染物排放数值控制上更为严格,并明确规定了不同时段、不同类型的锅炉应执行的最高允许排放浓度限值。此文件对火电厂、热电厂以及工业和供暖用锅炉使用煤炭与固体废物作为燃料所产生污染物的排放标准进行了规范,规定了7MW(10t/h)及以上容量的锅沪必须配备在线监测设备的要求。对于以生物质燃料为源但未达到危险或生活垃圾燃烧级别的锅沪,则需按照燃煤锅沪相关标准来管理;而垃圾焚烧则不在其管控范围之内。
《石家庄市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适用于石家庄市行政区内所有燃煤、燃油与燃气类别的锅炉设备。这涵盖了电力行业内的电站大功率燃煤发电机,各类中小型工厂车间里的工业炉灶设施,还包括城市供热体系中负责冬季供暖的小型锅沪装置。凡是采用生物质替代传统化石能源进行燃烧加热过程中的小型设备,也须遵循此准则,只要它们不是用于处理生活垃圾或者有害废弃物。这些区域中的企事业单位,特别是在制造加工业、能源发电业等领域工作的主体,在安装、运行或升级改造锅炉装备过程中,应当依据这一地方标准严格执行环保措施并确保达标排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