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雷达无线电管理规定(试行)》讲解了国家在雷达无线电管理方面的制度安排和管理要求,旨在确保全国范围内无线电频谱资源的合理利用和规范运行。《雷达无线电管理规定(试行)》明确了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及相关无线电监管机构的具体职责,涵盖了各相关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以及青海、宁夏无线电管理机构和国务院有关部门无线电管理机构的任务分工和工作机制。该文件对相关单位提出了遵照执行的要求,标志着国家将进一步强化无线电领域依法依规监管的理念。此外,《雷达无线电管理规定(试行)》强调了政策落实的重要性,确保全国各地区、各行业在开展涉及雷达的无线电活动中能够遵循统一、科学的管理框架。
《雷达无线电管理规定(试行)》适用于涉及雷达无线电频率使用的政府职能部门及相关部门,包括省级和地方无线电管理部门及相关技术保障支撑单位;同时与国防建设中雷达技术使用有关的专业部门也应参考适用。此外,该规定还可为科研院所、雷达设备生产企业以及从事雷达通信领域的运营商等提供管理依据和技术指导意义,从而推动无线电管理的规范化水平,有效支持雷达无线电系统在安全运行等方面的需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