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务数据共享条例》讲解了政务数据安全有序高效共享利用的管理规范和制度安排。通过明确政府部门及有关组织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开展政务数据共享的工作机制、目录编制与管理流程,旨在提升政府数字化治理能力和政务服务效能,全面推进数字政府建设。文档强调必须依照法律落实保密风险评估和个人信息保护影响评估的要求,并根据实际需求科学划分政务数据的共享属性,分为无条件共享、有条件共享和不予共享三类,确保数据提供单位严格按照法定要求审核共享权限并保障数据更新质量。
《政务数据共享条例》适用于各级政府部门,涵盖行政机关以及依法律规定行使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的组织。本条例明确了跨部门协作中政务数据标准一致性及共享效率的推进方式;同时为政务数据共享主管部门设定工作范围,并指定了专门执行数据目录编审、处理申请审核事项的具体责任机构职能。此外,在操作层面细化至目录内容结构设置、时效响应规则如1个工作日至10个以上工作的处理窗口期以及补充性提交材料机制等内容,特别注重强化各环节的数据安全性评估、质量监管措施实施能力与技术创新支持力度,以满足多场景应用对高效可靠政务数据流通体系的实际需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