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人和其他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管理和应用规范第3部分:应用DB4403T176.3-2021.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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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人和其他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管理和应用规范第3部分:应用DB4403T176.3-2021.pdf
                    
                        《法人和其他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管理和应用规范第3部分:应用》讲解了深圳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在各类业务活动中的具体应用要求。该规范适用于法人及其他组织通过登记证照证明身份,并在办理政务事务和社会活动时使用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同时,各相关部门和单位的业务系统需采集、保存并以该代码作为唯一标识,确保信息一致性与准确性。文件指出,在政府发放的各种法律文书、合同协议等正式文件中,应在标明法人名称的同时注明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并推荐在商务往来文件中也标注此项。另外,《规范》提倡在各种网络服务平台、商业交易活动中公开法人名称及其对应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也可采用条形码方式增强采集效率。除代码应用外,《规范》还从数据角度出发提出了信息公示、查询服务、核查接口调用、数据矫正与主数据库建设等实际应用场景,包括“深i您-自主申报平台”、“深圳公安民生警务平台”等典型实例。
《法人和其他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管理和应用规范第3部分:应用》适用于深圳地区的各级政府部门、公共事业机构以及各类企事业单位。这些主体在日常政务或商务活动中,均需要利用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进行身份识别、信息验证、数据共享与服务管理等操作。本规范同样为信息技术开发部门和组织机构管理单位提供依据,在搭建信息系统或实现组织管理信息化过程中发挥重要指导作用,特别适合用于政务服务系统、大数据资源管理及诚信体系建设等场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