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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安全生产条例》是规范辽宁省行政区域内安全生产活动的地方性法规,其制定与修正历程清晰:2017年1月10日经辽宁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后分别于2020年3月30日(依据辽宁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关于修改〈辽宁省出版管理规定〉等27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2022年4月21日(依据辽宁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关于修改〈辽宁省食品安全条例〉等10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2025年5月28日(依据辽宁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关于修改〈辽宁省建设工程质量条例〉等五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进行三次修正,确保法规内容与时俱进,适配安全生产新形势与新要求。 法规结构严谨,共设六章,分别为总则、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保障、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与调查处理、法律责任、附则,全面覆盖安全生产各关键环节,构建起系统的安全生产管理框架。 在核心内容方面,总则部分明确立法目的是加强安全生产工作、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同时确定了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机制、基本原则(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以人为本、人民至上、生命至上,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统筹发展和安全,分级负责、属地监管及“三个必须”原则)、责任主体(生产经营单位为责任主体,明确其主要负责人、实际控制人等相关人员的安全职责;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按职责承担监管责任),并对工会监督、宣传教育、专项资金设立与使用、科技研发支持、表彰奖励等事项作出规定,为后续章节内容展开奠定基础。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保障章节,从基础条件入手,要求生产经营单位具备法定安全生产条件并保障必要资金投入,同时明确其需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规章制度、落实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推进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加强安全生产技术研发与管理等,旨在从源头强化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管理能力,筑牢安全生产第一道防线。 后续章节则进一步围绕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与调查处理、法律责任等内容作出详细规定,形成“预防 - 监管 - 应急 - 追责”的完整管理链条,为辽宁省安全生产工作提供全面、有力的法规支撑,推动全省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向好,保障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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