动物和动物产品补检的条件判定技术规范DB15T4194-2025.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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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物和动物产品补检的条件判定技术规范DB15T4194-2025.pdf
《动物和动物产品补检的条件判定技术规范DB15T4194-2025》讲解了对依法应当检疫但未经检疫的动物及动物产品是否具备补检条件的技术判定标准。《动物和动物产品补检的条件判定技术规范DB15T4194-2025》描述了人工饲养动物、野生动物以及动物产品的具体补检条件。对于人工饲养动物,规定必须属于国家畜禽遗传资源目录所列种类,来自非封锁区且临床检查健康,能够提供相应的防疫合格证、养殖档案或免疫记录,并实施了强制免疫且处于有效保护期内,同时畜禽标识需符合管理要求。若部分条件不满足,则货主需在7日内提供指定疫病的实验室检测报告,检测种类根据动物类别分别明确。调运种用或乳用动物时,还需满足更严格的实验室检测要求,包括非洲猪瘟、布鲁氏菌病、高致病性禽流感等特定病种的阴性或抗体达标结果。野生动物补检需持有合法繁育、猎捕或许可文件,临床健康,并提交规定的重点疫病检测报告,且材料须在7日内齐全。动物产品中,绝大多数如肉、脏器、血液等均明确不具备补检条件,不予补检;仅生皮、原毛、绒、角等外观完好的非食用性产品,在经消毒并提供炭疽检测合格报告的前提下可进行补检。所有实验室检测必须由具备相应资质的机构完成。最终处理依据判定结果执行,符合条件的实施补检并出具检疫证明,不符合条件或未能按时提交材料的则不予受理。
《动物和动物产品补检的条件判定技术规范DB15T4194-2025》适用于从事动物养殖、运输、屠宰、野生动物繁育利用、动物产品加工与流通等相关行业的从业者,以及各级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和官方兽医等监管和技术执行人员。该规范特别适用于内蒙古自治区内涉及补检工作的畜牧兽医管理部门、检疫服务单位及农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为依法开展补检工作提供了统一的技术依据。同时,该文件对需要跨省调运种用、乳用动物及其精液、胚胎等特殊生物材料的养殖场户具有指导意义,也适用于参与动物疫情风险防控、实验室检测服务的相关机构,确保补检过程科学、规范、可追溯,保障畜牧业生产安全和公共卫生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