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煤质量管理暂行办法讲解了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而制定的系统性管理措施,旨在通过强化商品煤在生产、加工、储运、销售、进口及使用全过程中的质量控制,提升终端用煤的质量水平,推进煤炭的高效清洁利用,从而有效改善空气质量。该办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法》《产品质量法》《环境保护法》等多部法律制定,明确了商品煤的定义,排除了坑口自用煤、煤泥和矸石等副产品,但规定企业远距离运输的自用煤也须遵守本办法相关规定。各相关主体作为商品煤质量的责任方,必须对各自环节的质量负责。办法设定了商品煤的基本质量标准,包括灰分、硫分及多种有害元素含量的具体限值,并针对运距超过600公里的商品煤提出更严格的发热量、灰分和硫分要求。对于京津冀及周边、长三角、珠三角等重点区域,禁止销售和使用高灰高硫散煤。煤炭须按国家标准进行标识,确保标识内容真实准确。运输环节要求“分质装车、分质堆存”,防止质量下降。企业需建立质量档案和管理制度,相关部门依法实施分类监管、质量抽检和进口煤质量分析,并接受公众举报。对于不符合质量要求或存在掺杂使假、妨碍监管等行为的单位和个人,明确依法追究整改、行政处罚乃至刑事责任,确保制度执行有力。
商品煤质量管理暂行办法适用于煤炭生产企业、煤炭加工企业、储运与物流企业、煤炭贸易商、进出口公司以及电力、化工、炼焦、钢铁、建材等行业中涉及商品煤采购与使用的单位。特别是从事长距离煤炭调运的企业,必须严格满足发热量、灰分和硫分的更高标准。同时,该办法对海关、检验检疫机构、市场监管部门、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及能源管理部门等具有监督管理职责的机构同样适用,是其开展煤炭质量监督执法的重要依据。此外,京津冀、长三角、珠三角等环境敏感地区的用煤单位需格外关注对散煤的限制要求。总体来看,本办法全面覆盖煤炭产业链各环节,是煤炭生产流通企业、终端用能单位及相关政府监管部门在煤炭质量管理方面必须遵循的基础性规范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