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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安法实施后处罚案例分析.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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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安法实施后处罚案例分析.docx

    新安法实施后处罚案例分析 2021 新《安全生产法》实施后处罚案例分析 9月1日,新修订的《安全生产法》正式施行。“史上最严安全生产法律”和“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时代来临。新《安全生产法》进一步强调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加大对企业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处罚力度。“利剑”之下,强调了企业的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加大了对企业的惩处力度。盘点新安全生产法施行的第22天,开具的22张罚单: 案例1 地点:江苏无锡江阴市 处罚单位:江阴市应急管理局 被处罚单位:江阴某工程塑料有限公司 处罚原因:未对210台可燃气体报警器定期检测 处罚金额:责令其限期整改,并拟处人民币罚5万元的行政处罚 9月1日,江阴市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对江阴某工程塑料有限公司检查时发现,该单位210台可燃气体报警器于2021年8月27日检定到期,该单位未重新检测。该单位的行为违反了新《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必须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并定期检测,保证正常运转。维护、保养、检测应当作好记录,并由有关人员签字。”,根据新《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三项的规定,责令其限期整改,并拟处人民币罚5万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2 地点:江苏无锡市 处罚单位:无锡市应急管理局 被处罚单位:无锡市生辉机械制造有限公司 处罚原因: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法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 拟处罚金额:13.4万元左右 9月1日,无锡市应急管理综合执法支队执法人员对无锡市生辉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以“三位一体”执法模式开展执法检查,发现该公司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法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特种作业人员未经专门培训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上岗作业、安全设备的安装、使用、检测、改造和报废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以及违反操作规程或者安全管理规定作业。 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有以下职责:(一)建立健全并落实本单位全员安全责任制,加强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第三十条:“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相应资格,方可上岗作业”;第三十六条“安全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使用、检测、维修、改造和报废,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以及第五十七条:“从业人员在作业过程中,应当严格落实岗位安全责任,遵守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服从管理,正确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的规定。 根据新《安全生产法》相关条款,拟处罚金额13.4万元左右。 案例3 地点:广东省东莞市谢岗镇 处罚单位:东莞市应急管理局谢岗分局 被处罚单位:东莞市鼎尖精密五金制品有限公司 处罚原因:配备注册安全工程师从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的行政处罚 处罚金额:人民币1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近日,该分局前往辖区内的东莞市鼎尖精密五金制品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发现该企业存在未按照规定配备注册安全工程师的违法行为,为此,依法对该企业处人民币1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9月9日,谢岗分局执法人员前往东莞市鼎尖精密五金制品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该企业有液态有色金属及其合金连续铸造,其生产工艺属于金属冶炼。经检查发现,该企业存在未按照规定配备注册安全工程师的违法行为。经批准,谢岗分局当天对该公司进行立案调查。 经查,该公司占地面积约500平方米,设有一个生产车间,共有6名员工,主要是加工铝制品,具体工艺流程为:熔炉压铸、钻孔攻牙。该公司法人和车间主管均承认公司在经营当中未配备注册安全工程师,该行为涉嫌违反新安全生产法的相关规定。鉴于该公司认错认罚且积极整改,被查处当天立即配置注册安全工程师,谢岗分局决定对其从轻处罚,做出处人民币1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谢岗分局提醒:自2021年9月1日施行的新安全生产法,增加对金属冶炼单位未配备注册安全工程师从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的行政处罚,请各金属冶炼单位按照规定配备注册安全工程师。 案例4 地点:山东潍坊青州市 处罚单位:青州市应急管理局 被处罚单位:某机械厂 处罚原因:未按照规定配备兼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处理情况:《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立案调查,拟处罚款1.9万元 9月1日,青州市应急管理局对青州市某机械厂执法检查时发现,该公司从业人员在一百人以下,未按规定配备兼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新《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四条第二款规定:“从业人员在一百人以下的,应当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依据新《安全生产法》九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执法人员当即向企业下达了《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并对违法行为立案查处,拟处罚款1.9万元。 案例5 地点:山东德州平原县 处罚单位:平原县应急管理局 被处罚单位:德州佳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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