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关于进一步强化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的通知》.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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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关于进一步强化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的通知》.docx
关于进一步强化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的通知
各区住房城乡建设委,东城、西城区住房城市建设委,经济技术开发区建设局,各建筑施工企业,各工程项目参建单位,各有关单位:
为严格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北京市安全生产条例》《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意见》(中发〔2016〕32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7〕19号)《企业安全生产责任体系五落实五到位规定》(安监总办〔2015〕27号)《北京市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范》(京安监发〔2016〕18号)《关于在本市市属国有企业设立安全总监(试行)的意见》(京安监发〔2017〕13号)等法律法规和文件要求,坚持以“督促企业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为抓手促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体系保障为抓手促企业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为根本思路,完善建筑施工企业和建设工程项目安全生产管理责任体系建设,现就进一步强化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的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企业的安全生产工作应当遵循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原则。
二、企业应当依法制定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责任制涵盖全体人员和全部生产经营活动。企业宜明确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考核标准和奖惩措施,每年对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情况进行监督考核。
三、企业制定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应当明确企业主要负责人(即法定代表人和实际控制人)为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并明确企业领导班子的各领导人员、非领导班子的各领导成员和各部门负责人的安全生产管理责任。
企业的党委书记、董事长、总经理对企业的安全生产工作共同承担领导责任。企业的安全总监和安全生产分管负责人协助企业主要负责人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分别承担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责任和本职管理责任。企业的其他分管负责人对分管业务范围内安全生产工作承担相应责任。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以外的其他部门对业务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承担相应责任。
四、企业设立的安全生产委员会,主任由企业主要负责人担任。企业安全生产委员会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会议,并做好记录。
五、企业应当严格按照有关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并配备足够的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企业在满足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最低配备数量要求的基础上,可考虑本企业实际规模和在施工程数量等因素,增加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企业根据承揽工程的特点,可配备专业齐全的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至少配备熟悉机械设备、临时用电、模架脚手架、安全管理内业资料的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企业下属的总承包部、分公司、直属工程处等不具备独立法人资格、以企业名义承揽工程的生产经营单位(以下简称“非法人施工单位”),宜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考虑本企业实际规模和在施工程数量等因素,另行配备不少于2人的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是指在企业(或者企业下属的非法人施工单位)中,第一级独立行使安全生产管理职能的部门。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是指持有《建筑施工企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并在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中专职任职,从事具体施工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的人员。
六、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注册,取得建筑施工总承包特级和一级资质的企业,可单独设置企业安全总监岗位,不宜兼任。其下属的非法人施工单位,从业人员总数在200人以上的,也可参照本通知关于设置企业安全总监岗位的要求设置非法人施工单位企业安全总监岗位。
支持企业吸收企业安全总监进入企业领导班子,享受不低于企业“三总师”(即:总工程师、总会计师、总经济师)级别的职级和薪酬待遇。
中共中央组织部、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或者中共北京市委组织部、北京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等有关部门对国资监管企业的领导人员任职、职级、薪酬待遇等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七、企业安全总监受企业主要负责人或者企业安全生产委员会委托,在企业行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其职责可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协助企业主要负责人建立健全企业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并监督落实情况。发现企业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落实不到位的,要责令进行改正;拒不改正的,直接向企业主要负责人报告;
(二)协助企业主要负责人建立健全企业安全生产考核和奖惩机制,行使具体的考核和奖惩权力;
(三)参与企业各类生产经营决策的研究、讨论和制定,提出保障安全生产有关意见和建议,对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有关制度规定的行为,有一票否决权;
(四)参与企业范围内关于对领导和职工人事任命、增加收入、绩效奖励等事宜的决定,提出有关意见和建议,对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有关制度规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