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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有毒有害气体岗位操作规程.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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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有毒有害气体岗位操作规程.docx

    有毒有害气体岗位操作规程 第一节 适用条件 第一条 本章适用于公司井上下产生有毒有害气体地点的人员。 第二节 上岗条件 第二条 接触有毒有害气体的从业人员经公司培训中心培训时,必须培训职业危害防治相关知识,上岗前培训时间不少于4学时,在岗期间培训时间每年不少于2学时,考试合格后,方可持证上岗操作。 第三节 安全规定 第三条 煤矿作业场所主要化学毒物浓度限值如下: 化学毒物名称 最高允许浓度(%) 一氧化碳CO 0.0024 氧化氮(换算成二氧化氮NO2) 0.00025 二氧化碳CO2 0.5 硫化氢H2S 0.00066 第四条 加强矿井通风,采用通风的方法将各种有害气体浓度稀释到《煤矿安全规程》规定的标准以下,加强个体防护,佩戴合格的个体防护用品。 第五条 工作面采空区应及时予以封闭,设立警示牌,需要进入时,必须首先进行有害气体检查,确认安全后方可进入;需要进入闲置时间较长的巷道进行作业的,必须先通风、后作业。盲道或废弃巷道应及时予以密闭或用栅栏隔断,并设立警示牌。 第六条 煤矿井下实施爆破后,为防止氮氧化物中毒,局部通风机风筒出风口距工作面的距离不得大于5m,加强通风增加工作面的风量,及时排除炮烟。人员进入工作面进行作业前,必须把工作面的炮烟吹散稀释,并在工作面洒水。爆破时,人员必须撤到新鲜风流中,并在回风侧挂警戒牌。 第四节 操作顺序 第七条 进入岗位操作前必须按照不同岗位,正确佩戴防毒口罩(面具)等岗位所需劳动保护用品。 第八条 进入岗位后要认真对岗位配置的通风设施进行检查,确认通风设施正常运转时,方可进行岗位操作。 第九条 如通风设施出现故障时,致使岗位操作现场有毒有害气体浓度超过正常范围(0.3mg/m3),要及时报告本单位相关领导,及时安排对通风设施进行维修处理故障,确保操作现场有毒有害气体浓度浓度正常后,方可进行岗位操作。 第十条 离开岗位后,要保持良好的卫生习惯,要对身体及衣服上粘附的污染物进行彻底清理,并及时清洗身体接触有毒有害气体的各个部位,避免污染物进入体内。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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