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讲解了重大危险源的定义、分类及监督管理的相关要求。该规定旨在加强重大危险源的监督管理,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预防事故发生。重大危险源被定义为符合《重大危险源辨识》(GB18218)标准的单元,主要分为生产场所重大危险源和贮存区重大危险源两大类。按照可能发生事故的最严重后果,重大危险源分为四个级别:一级可能造成特别重大事故,二级可能造成重大事故,三级可能造成较大事故,四级可能造成一般事故。本规定强调了单位领导对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的统一领导,要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重大危险源的普查、登记、安全评估和监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建立健全信息管理系统和基础信息数据库。项目经理作为责任主体,需对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管理和监控工作全面负责,并指定具体负责人。生产经营单位应对重大危险源进行登记建档,每年3月31日前将相关材料报送相关部门备案。对于新构成的重大危险源或发生变化的情况,应及时报告并重新进行安全评估。生产经营单位应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机构进行安全评估,并确保评估报告的数据准确、内容完整、对策措施具体可行。评估报告应报安监部门和有关主管部门备案。生产经营单位还应建立健全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定期进行检测、评估,并告知从业人员和相关人员在紧急情况下的应急措施。主要负责人应保证必要的资金投入,确保安全管理、检测检验和监控措施的实施。此外,生产经营单位应加强对重大危险源监控和管理人员以及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教育和技能培训,实现与重大危险源远程信息管理系统和应急救援联动系统的联网。
《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适用于涉及重大危险源的各类生产经营单位,特别是那些长期地或临时地生产、加工、搬运、使用或储存危险物品且数量等于或超过临界量的单元。这些单位包括但不限于化工企业、石油和天然气储存设施、危险品运输公司、矿山企业以及其他可能存在重大危险源的行业。该规定为这些单位提供了详细的指导和要求,帮助其有效管理和监控重大危险源,预防和减少安全事故的发生,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