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职能部门负责人安全生产职责》讲解了部门负责人需确保国家及上级安全生产法规在本部门得到严格执行。该文件指出部门负责人要将安全工作列入重要议程,实现安全生产与各项工作的“五同时”。同时要求各负责人制定符合本部门特点的安全管理规定和规程,并配套合适的技术操作方法和安全措施。对于新入职和在岗的员工,部门负责人承担着教育和培训的责任,确保他们接受定期的包括思想、知识、技能在内的多方面教育培训,并开展有效的安全日活动,及时采纳合理意见。文件还规定了应组织从业人员进行定期的安全自查和风险评估,确保生产设备及其保护设施等始终处于良好可用状态,积极开展各类提升安全性的活动,鼓励和推广优秀的班组和个人的经验。此外,文件明确表示必须严格执行关于劳动防护用品等相关物资发放的规定,妥善保管及正确使用防护器材。如果出现安全事故,要遵循“四不放过”的处理原则:即事故原因未查清不放过,责任人员未处理不放过,责任人和群众未受教育不放过,整改措施未落实不放过;并上报主管部门或更高管理者审批之后执行。
《各职能部门负责人安全生产职责》适用于制造业、建筑业以及其他工业领域的生产运营单位。这些行业的共同特点是作业环境中潜在的风险因素较高,对安全监管的需求更为迫切。此文件为上述行业职能部门的管理人员提供了详细的指导方针,帮助他们在实际管理中有效履行安全职责,预防事故发生,保护员工的职业健康与安全,减少可能产生的经济损失和社会负面影响,进而保障企业的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得以稳定持续地推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