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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海市“9·14”重大道路交通事故调查报告.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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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海市“9·14”重大道路交通事故调查报告.docx

    上海市“914”重大道路交通事故调查报告 2011年9月14日,在上海市浦东新区S20外环线25公里处,发生一起大客车与同车道前方停放的小客车碰擦、进而发生侧翻的重大道路交通事故,造成12人死亡、12人受伤,直接经济损失约1314.5万元。近日,市政府批复同意事故联合调查组提出的调查处理意见,认定此次事故为责任事故。现将事故调查处理结果通报如下: 一、事故简要情况 2011年9月14日20时53分左右,沪AT6427大客车沿S20外环线内圈左侧第一条车道由北向南行驶至S20外环线25公里处(内圈龙东大道出口北约500米处,近张家浜桥)时,同车道前方停放一辆号牌为皖M75412的小客车。沪AT6427大客车在右驾方向过程中,左侧车头及车身与皖M75412小客车右后侧发生碰擦,小客车向前、向左方向分别位移1.7米、0.3米;与此同时,大客车向右前方斜向横越3条机动车道,车头右侧与张家浜右侧桥梁防撞设施碰撞后并向右倾倒、向前滑行约52.7米。在此过程中,张家浜桥右侧的防撞设施从大客车右侧上部车窗处嵌入车内,并贯穿车右侧上部前、后端。 经调查,事发的沪AT6427大客车是由英顺达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英顺达公司)向上海北奥客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奥公司”)临时租赁用来接送英顺达等三家公司的员工。事发时,大客车内实载24人(核载47人),事故造成车内驾驶人等7人当场死亡,4人经医院抢救无效于同日死亡,1人于9月20日死亡。 二、事故原因 经调查认定,大客车驾驶员对前方道路状况疏于观察,在遇到道路突发事件时应变能力差,操作处置不当;小客车驾驶员在道路上发生故障停车后,未按规定设置警告标志,且未及时报警,导致两车碰擦,造成大客车车辆侧翻而引发重大道路交通事故。 事故反映出的管理问题有:一是北奥公司的交通运输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不到位,未严格按照国家相关标准对车辆进行例行保养,对承包车辆管理力度不够,对驾驶员的安全教育和专业技术培训不到位,有“以包代管”、“以罚代管”的现象。二是英顺达公司对租车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的统一协调、管理不到位。三是市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对北奥公司在行业管理上存在缺陷。四是浦东新区交警部门在事发当晚S20外环线浦东段警力部署不足,对事发路段勤务管控力度薄弱。 三、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情况 (一)对事故相关责任人员的处理情况 1. 严付文,沪AT6427大客车驾驶员,鉴于在事故中死亡,不予追究交通肇事的刑事责任。 2. 邓红亮,皖M75412小客车驾驶员,建议公安交警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罚。 3. 汪文斌,北奥公司车队长,建议所在公司扣除其2011年全年奖金。 4. 舒塑春,北奥公司分管安全副经理,建议所在公司给予撤职处分。 5. 胡应德,北奥公司总经理,建议所在公司给予撤职处分,自受处分之日起,终身不得担任本行业企业的经理。 6. 王春珍,北奥公司董事长、法定代表人,建议市安全监管部门处上一年年收入60%的罚款。 7. 巫永财,英顺达公司总经理,建议市安全监管部门处上一年年收入60%的罚款。 8. 倪定浩,上海市城市交通运输管理处省际客运部副主任,建议给予行政记过处分。 9. 张良军,浦东交警一支队高速大队副大队长,建议给予行政警告处分。 责成北奥公司对此次事故中负有责任的其他相关人员,按企业相关规定予以严肃处理。处理结果报市安全监管局和市交通港口局备案。 (二)对事故责任单位的处理情况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对北奥公司和英顺达公司分别处以相应的行政处罚。 四、深刻吸取事故教训,有效防范同类事故发生 上海市“914”重大道路交通事故伤亡惨重,教训深刻。为认真吸取事故教训,防止类似事故发生,提出要求如下: (一)运输企业要进一步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北奥公司要认真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生产工作方针,切实承担起安全生产的主体责任,落实好安全生产责任制,加强交通运输日常管理,加大对营运车辆的检维修力度,强化对驾驶员的安全驾驶教育和技术培训,提高驾驶员应对突发情况的处置能力。北奥公司要把所有“营运”但仍登记为“非营运”的车辆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变更登记。同时,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规定安装行驶记录仪。 (二)交通港口部门要进一步深化行业监管及宣传培训教育。一是要加强交通安全源头管理,深化对运输企业经营秩序的管理和监督,督促落实企业的交通安全主体责任。二是要开展大规模行政执法检查,重点对省际客运企业准入许可、车辆年审、经营权考核、车辆检测、质量诚信考核等方面进行检查,强化监管。三是要深化行业安全培训及宣传教育工作,组织开展省际客运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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