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事故档案管理工作制度》讲解了为了加强安全生产事故档案管理,理顺关系、分清职责,规范工作程序而制定的事故档案管理工作制度。该制度详细规定了事故档案的移交流程,包括每年10月20日前,事故调查处理工作人员需将全年安全生产事故档案移交给办公室,并在移交前将档案整理、编目、装订好。移交时需填写档案交接表,列出档案名称、页数及相关人员签名。事故档案一般由办公室档案管理人员接收,局领导作证明人。接收人负责档案的存放和管理,并按规定归档和送交档案局。此外,该制度还明确了事故档案的查阅使用规定,包括查阅或复印档案材料需填写审批登记表并经局长审批,提调档案需注明提调时间和退还时间,未移交办公室的档案由事故调查工作人员管理,查阅或复印需报局领导审批。
《安全生产事故档案管理工作制度》适用于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企事业单位及相关部门。该制度特别适合于负责安全生产事故调查、处理和档案管理的工作人员,旨在帮助他们规范事故档案管理流程,提高工作效率,确保档案的安全与完整。同时,该制度也适用于需要查阅或使用事故档案的其他相关人员,帮助他们了解和遵守档案查阅的相关规定和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