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的检验、鉴定》讲解了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在处理交通事故时,对当事人身体状况、人体损伤、尸体、车辆及行驶速度、痕迹、物品和道路状况等方面的检验和鉴定程序。文件指出,这些检验和鉴定应在勘查现场之日起五日内指派或委托专业技术人员或具备资格的鉴定机构进行,且一般应在二十日内完成。如需延长,应获得相应级别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批准。对于涉及精神病的医学鉴定,必须由省级人民政府指定的医院进行。伤残等级评定应在治疗终结后由合格机构完成,财产损失评估则应由具有评估资格的机构执行。文件还规定了尸体检验、存放和处理的具体流程,包括出具死亡证明、存放在殡葬服务单位或医疗机构、禁止在公众场合进行尸体检验、解剖尸体需征得亲属同意等。此外,对未知名尸体的信息登记、认领和处理也进行了详细说明。关于事故车辆,除检验和鉴定外,不得使用,且在检验鉴定完成后五日内应通知当事人领取。对弃车逃逸的无主车辆或通知后仍不领取的车辆,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处理。文件还强调了当事人对检验、鉴定结论有异议时的申诉途径,即可以在接到结论复印件后三日内申请重新检验、鉴定,且重新检验、鉴定的时限与初次相同。
《交通事故的检验、鉴定》适用于各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专业技术人员、具备资格的鉴定机构、法医、伤残鉴定机构、评估机构以及交通事故当事人。该文件为上述各方提供了详细的指导和规范,确保交通事故的检验、鉴定过程依法、科学、公正地进行,保障各方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