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站车辆经营合同管理制度》讲解了为实现依法治理企业、促进单位对外经济活动的开展、规范对外经济行为、提高经济效益及防止不必要的经济损失而制定的一系列管理措施。该制度明确了凡以本单位名义对外发生经济活动均需签订经济合同,并强调订立合同时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贯彻平等互利、协商一致、等价有偿的原则。除了单位法定代表人,其他人员必须取得书面授权委托才能对外订立书面经济合同。此外,制度规定了合同的最终决定权归属站长,单份合同文本超过两页需加盖骑缝章,合同盖章生效后应交由合同管理员编号登记。合同签订时必须手续齐全,内容填写清晰准确,合同一旦依法订立即具有法律效力,应全面履行。经营客运科和财务科需根据合同编号设立台帐,记录业务进展和收付款情况。进站班车必须经省、市运管部门批准,确保营运牌证齐全,车辆安全技术状况良好。相关部门在合同履行中遇到履约困难或违约等情况应及时向站长汇报,变更或解除合同需经过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和站长审核。双方站应共同协商制定合同条款,协议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由代表签字盖章后共同遵守执行。如发生纠纷应及时协商解决,协议期满后应协商签订新的进站协议。
《进站车辆经营合同管理制度》适用于客运站及相关运输企业,特别是涉及进站车辆经营管理的部门和人员,包括但不限于站长、经营客运科、财务科以及负责合同管理的工作人员。该制度为这些部门和人员提供了详细的合同管理指导,确保各项经济活动合法合规,有效防范和控制经济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