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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事故隐患报告制度》讲解了为加强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预防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而制定的具体措施。该制度旨在落实贵州省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和监督管理暂行规定,明确了在发现重大事故隐患时,车站应当及时向当地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书面报告,并同时向上级交通主管部门书面报告,报告需由车站站长签字确认。报告内容应包括重大事故隐患的现状及产生原因、危害程度和整改难易程度分析以及车站拟定的治理方案。此外,制度还规定对排查中发现的重大事故隐患报告不及时或隐瞒不报的行为将追究责任人责任。
《重大事故隐患报告制度》适用于交通运输行业的各类车站及相关管理人员,尤其是那些需要承担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岗位。该制度对于提高安全生产管理水平、预防重大事故发生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确保在发现重大事故隐患时能够及时采取有效措施,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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