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辆进入生产装置区、罐区安全管理规定.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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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动车辆进入生产装置区、罐区安全管理规定.docx
《机动车辆进入生产装置区、罐区安全管理规定》讲解了为了加强机动车辆在生产装置区和罐区的安全管理,防止事故的发生,而制定的一系列具体措施。规定指出,所有进入这些区域的机动车辆必须佩戴标准阻火器,并办理“机动车辆进入生产装置区、罐区通行证”,消防车、救护车、气防车除外。通行证由所在生产装置、罐区的车间安全员办理,有效期不超过12小时。门卫值班人员需严格履行岗位安全职责,对进入的车辆进行检查并做好登记。进入后的车辆必须按指定路线行驶,如遇火灾、爆炸或泄漏等事故,必须立即停车熄火并听从指挥。生产装置开停工期间,禁止一切机动车辆进入。非防爆电瓶车、机动三轮车、拖拉机、翻斗车等车辆也不得进入正在生产的装置区、罐区。通行证一式两联,第一联由带车人或驾驶员持有,第二联为存根,由车间存档保存一年。该规定由安全环保科负责解释,并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机动车辆进入生产装置区、罐区安全管理规定》适用于化工企业、炼油厂、储罐区等涉及危险化学品生产和储存的场所。该规定旨在确保这些区域内机动车辆的安全管理,减少因车辆不当操作引发的事故风险,保障员工的生命安全和企业的正常运营。相关管理人员、车间安全员、门卫值班人员及车辆驾驶员均需熟悉并严格执行该规定的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