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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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docx
《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讲解了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必须进行消防安全检查的相关规定和程序。该文件明确了消防安全检查的办事对象为公众聚集场所,办事依据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消防监督检查规定》。办理条件指出,建筑面积在50平方米以下的公众聚集场所无需办理消防安全检查,而仅变更场所名称、经营主体或法定代表人的场所可不办理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或消防设计及竣工验收备案。文件详细列出了公众聚集场所的定义,包括宾馆、饭店、商场、集贸市场、客运车站候车室、客运码头候船厅、民用机场航站楼、体育场馆、会堂及公共娱乐场所等。公共娱乐场所进一步细分为影剧院、录像厅、舞厅、卡拉OK、夜总会、音乐茶座、游艺游乐场所、保龄球馆、旱冰场、桑拿浴室等。办理程序包括窗口审查、受理分发、业务现场检查、拟定法律文书、法制审核、业务审批和窗口办结发文。具体所需材料包括消防安全检查申请表、营业执照复印件、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或消防竣工验收备案的法律文书复印件、消防安全制度、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场所平面布置图、员工岗前消防安全教育培训记录、自动消防系统操作人员的职业资格证书复印件以及其他相关材料。申请人委托代理人提出申请的,还需提供授权委托书和被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对于2009年5月1日前已建成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可提供政府或有关部门出具的规划证明文件;2009年5月1日后新建或扩建的建设工程,则需提供规划许可证明文件。改建工程还需提供原建设工程合法性证明文件。在临时性建筑内设置公众聚集场所的,需提供城乡规划部门核发的规划许可证明文件和场所室内装修消防设计施工图等相关资料。受理部门为湛江市行政服务中心公安消防局窗口,联系电话为0759-3197177,受理时间为周一至周五上午8:40-11:45,下午14:45-17:45,法定节假日不办理。办理期限为法定13个工作日,承诺6个工作日,且不收取费用。最终办理结果为依法取得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合格证。
《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适用于宾馆、饭店、商场、集贸市场、客运车站候车室、客运码头候船厅、民用机场航站楼、体育场馆、会堂及公共娱乐场所等各类公众聚集场所。这些场所的建设单位或使用单位在投入使用、营业前,必须按照规定向场所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申请消防安全检查,确保场所符合消防安全要求,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