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陆上打桩安全技术规定》讲解了陆上打桩作业中的各项安全技术要求,涵盖了从设备选型、场地准备、人员培训到具体操作过程中的详细规定。文件强调了必须配备防高处坠落、临边作业防护、地基处理设施、地下管线保护等防护设施及安全警示标志。桩机及其他起重机械需持有专业检测机构颁发的检验报告书及安全使用证,并经过进场验收合格方可使用。施工前需掌握各种管线、架空线路及水文、地质等情况,并进行逐级书面安全交底。涉及道路交通的施工作业,必须办理相关手续,严禁私自占道施工。打入桩施工前,必须进行作业面地基加固,遇六级及以上大风应停止作业。打桩作业区内应设置有效的隔离和警戒、安全标志,禁止无关人员入内。桩头应堆放在无地下管线、不影响交通的位置,建立危险品存放库,油类、乙炔氧气瓶应规范入库。桩机应设立在符合施工组织设计要求的路基箱板上,无行走机构的桩机应采用托板和钢管滚筒作活动支腿。桩机起扳时,必须设置溜绳,当桩机立柱(龙门)起扳到 75 度时必须适度控制溜绳的松紧。安装时,桩锤等构件应运送到桩机立柱(龙门)的正前方 2 米以内,起吊桩锤等桩机大型构件时,严禁拖吊和碰撞脚手架。桩锤安装完毕,必须置于桩机底部可靠固定。在相邻的建、构筑物的设施的防雷装置保护范围以外时,桩机必须按规范要求设置避雷装置。吊桩前应将桩锤提升到一定的位置并可靠固定,严防桩锤在吊桩时坠落。桩的吊点必须按施工方案规定设置,吊桩时应采用辅助起重机喂桩,速度保持均匀,使桩身平稳,必要时设置桩架缆风绳。起吊时桩身上不得有附着物,桩下不得有人。打入桩作业必须实行统一指挥、统一指令,严禁多人指挥,吊桩、运桩不得同时进行。严禁吊桩、吊锤、回转、行走等两个以上的动作同时进行。插桩时身体的任何部位不得进入桩与立柱(龙门)之间,用撬棒或桩身校正器校正桩身时,用力不能过猛。桩入土 3M 及以上时,严禁用桩机行走或回转的动作来纠正桩的倾斜度。桩帽、送桩的规格必须符合施工组织设计要求,与桩架、桩锤、桩型相匹配。锤击不能偏心,开打时落距要小。若发生贯入度突然增大、桩身突然倾斜、位移、桩头严重损坏、桩身断裂、桩锤严重回弹等异常情况,必须立即停止锤击,采取措施后方可继续作业。打桩机在吊有桩和锤的情况下,操作人员不得离开岗位。桩机行走时,桩锤应放至最低位置,斜坡上禁止回转。桩锤启动前,应使桩锤、桩帽和桩处于同一轴线上。设专人控制曲臂上的油门绳,在意外情况下可紧急停锤。桩锤施打时,操作人员必须在距桩锤中心 5M 以外监视。在套送桩时,应使桩锤、送桩帽、桩三者中心在同一轴线上。拔送桩的钢丝绳等索具必须符合施工组织设计要求,并经常进行检查,保持状态完好,禁止使用不符合要求的钢丝绳和索具。拔送桩帽时,必须缓慢加力,随时关注桩架、钢丝绳的受力变化情况,发现桩机明显减速等异常情况,必须立即停止起拔。送桩帽拔出后遗留的洞孔必须及时采取回填或加盖板等安全措施。打桩结束后,必须将桩锤放至底部可靠搁置或按使用说明书要求与桩机用销子连结并关闭用电设备的电源。若遇六级以上大风、大雪等恶劣气候,应停止作业,并将桩机可靠固定,必要时应放倒桩机或对桩机施加缆风绳。
《陆上打桩安全技术规定》适用于从事陆上打桩工程的企业和从业人员,尤其是施工管理人员、操作人员和技术人员。该规定对于确保打桩作业的安全性和规范性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适用于各类建筑、桥梁、道路等基础设施建设中的打桩作业,以及相关的监理单位和安全监管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