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监理责任制度》讲解了在建筑工程中,监理企业、企业法人代表、企业技术负责人、企业副经理及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在安全生产监管方面的具体职责和义务。监理企业需审查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是否符合强制性标准,并在发现安全隐患时要求施工单位整改或暂停施工,必要时向主管部门报告。企业法人代表作为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需确保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贯彻执行,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监管责任制,制定相关制度,保证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并督促检查企业的安全生产工作,建立事故应急处置机制,及时报告质量安全事故。企业技术负责人需贯彻国家及上级的安全生产方针,审批项目监理规划中的安全措施,对新材料、新技术、新工艺的安全性负责,组织监理人员的安全生产培训,将安全生产纳入日常巡检,参与事故调查并制定防范措施。企业副经理需协助法人代表落实安全生产制度,审批监理规划中的安全措施,组织安全工作会议,定期检查安全生产工作,采纳合理化建议,参与事故调查并提出改进措施。项目总监理工程师需对项目的安全生产负全面领导责任,制定并监督实施安全生产措施,审查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领导定期的安全生产检查,制定应急救援机制,处理安全事故。
《安全监理责任制度》适用于建筑工程领域的监理企业、施工单位及相关管理人员,特别是涉及安全生产监管的企业法人代表、技术负责人、副经理及项目总监理工程师。该制度明确了各方在安全生产监管中的具体职责,有助于提高建筑工程的安全管理水平,预防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