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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爆破材料安全管理措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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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爆破材料安全管理措施.docx

    爆破材料安全管理措施爆破材料安全管理措施1、火药和雷管由专人领取、分开运输、专人保管。2、严格执行当天用多少批多少领多少,当班未用完的爆炸器材必须及时交回爆炸材料库,严禁在工作面存放或在巷道中乱扔或乱放。3、严格执行煤矿安全规程中第 311-320、324-324 条中的有关规定。4、严格执行爆炸器材管理制度、爆炸器材领退制度、电雷管编号制度、爆炸器材丢失处理办法和爆炸器材销毁制度等管理制度。5、井筒内及井下爆炸器材运输中: 严禁电雷管和炸药混合运送。 爆炸器材箱严禁累计叠放多层,有倾倒危险,或严禁违反煤矿安全规程第 311、312 条的规定。 爆炸器材严禁与人员混合运送。 水平巷道和倾斜巷道运输爆炸器材严禁违反煤矿安全规程第 313 条的规定。严禁在交接班、人员上下井时间运送爆炸器材。爆炸器材严禁暂时存放在井口房、井底车场。 从爆炸器材发放库向工作地点运送爆炸器材,由非爆破工运送时必须由具有安全资格证书的爆破工监护;必须使用专用符合规定的容器;火药、雷管必须分装分运。井上、井下接触爆炸材料的人员,必须穿棉布或抗静电衣服。6、使用(1)按矿井瓦斯等级选用煤矿许用的炸药和雷管,不得使用过期或变质的爆破材料,当班剩余的火工品必须交回炸药仓库。(2)爆破工必须把炸药和雷管分开存放在专用的爆破材料箱内,并加锁,放到警戒线以外的安全地点。(3)装药前必须清除炮眼内的煤粉或岩粉,再用木质或竹质炮棍将药卷轻轻推入,不得冲撞或捣实,严禁使用铁质和塑料炮棍,装药后必须把电雷管脚线悬空,电雷管脚线和放炮母线禁止与各种设备导线相接触。(4)炮眼应用水泡泥封堵,无封泥,封泥不足或不实的炮眼严禁爆破。(5)井下爆破必须使用矿用防爆型发炮器,发炮器的把手钥匙,必须由爆破工专人专用;(6)爆破后经过充分通风,爆破员瓦斯检查员和班组长先进入放炮地点,应检查有无冒顶、危石、支护破坏和瞎炮现象。如果发现应及时处理。(7)处理拒爆,残爆时,必须在班组长指导下进行,严禁用镐刨或从起爆药卷中拉出电雷管,一定要按照煤矿安全规程的规定进行处理,否则不能从事其他工作。

    注意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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