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矿山安全生产管理组织保障》讲解了金属非金属矿山在安全管理机构与安全管理人员、主要负责人任职资格以及特种作业人员方面的具体要求和规定。矿山安全生产管理组织保障阐述了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的重要性,指出其作为专门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内设机构,承担落实国家法律法规、组织内部安全检查活动、日常安全检查、整改事故隐患及监督责任制等职责。该文强调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配备依据矿山企业危险性、规模等因素确定,并引用相关法规明确指出矿山企业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此外,文章还详细介绍了金属非金属矿山企业主要负责人如矿长、副矿长等的任职资格,包括必须具备的安全专业知识、领导能力和处理事故的能力,并指出这些负责人需要通过有关主管部门考核,取得有效的安全生产资格证书。对于特种作业人员,《矿山安全生产管理组织保障》列举了瓦斯检查工、爆破工等多个岗位,强调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持操作资格证上岗,且资格证需在有效期限内并定期审核验证,企业应为这些人员建立个人档案。
《矿山安全生产管理组织保障》适用于各类金属非金属矿山企业,特别是那些从事矿山开采、建设和运营的企业。它为企业的管理层提供了关于如何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置安全管理人员以及确保主要负责人和特种作业人员符合资格要求的具体指导。无论是大型矿山企业还是小型矿山,都能从中获得有关安全生产管理的重要信息,帮助企业建立健全的安全管理体系,提高整体安全水平,预防和减少矿山安全事故的发生。同时,本文件也适用于政府监管部门,作为监督检查矿山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