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矿超能力生产专项监察方案》讲解了2016年6月在全国范围内开展的煤矿超能力生产专项监察行动。该方案描述了针对山西、陕西、内蒙古、新疆等省区大型煤矿的重点检查,以确保所有生产煤矿严格按照公示生产能力组织生产。具体监察内容包括:生产能力公示情况;按照公示生产能力合理安排年度、季度、月度生产计划;矿井月产量是否超过核定生产能力10%;开拓、准备、回采煤量可采期是否符合标准;瓦斯抽采是否达标;是否按全年276个生产作业天数重新确定生产能力并分解月度生产任务;上级企业集团公司是否存在向所属煤矿下达超出公告生产能力的生产计划及相关经济指标行为;以及各省级煤矿安监局认为应当监察的其他内容。组织方式由各省级煤矿安监局对辖区内煤矿进行专项监察,国家煤矿安监局联合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适时进行检查和抽查。有关要求包括制定专项监察方案,设立举报电话鼓励社会监督,深入现场检查并对违规行为严肃处理。
《煤矿超能力生产专项监察方案》适用于全国范围内的生产煤矿,特别是山西、陕西、内蒙古、新疆等省区的大型煤矿。该方案旨在通过专项监察行动,确保煤矿企业严格遵守生产能力公示制度,防止超能力生产现象的发生。各级煤矿安监部门将根据方案要求,重点监督检查有超能力生产历史或潜在风险的煤矿,并通过设立举报渠道,鼓励社会公众和媒体参与监督。此外,方案还要求煤矿企业提供相关资料,配合检查组深入现场进行详细核查,确保监察工作的有效性和透明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