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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攀钢集团攀成钢公司“7.1”触电事故_1.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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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攀钢集团攀成钢公司“7.1”触电事故_1.docx

    攀钢集团攀成钢公司“7.1”触电事故事故详细经过:2008 年 7 月 1 日下午 3 时左右, 成都攀成钢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电修车间安装调试组电工符明俊(男、23 岁、工龄 1 年)在 105 烧结高压室检修清灰过程中触动高压(6KV)柜带电触头的活动防护挡板,被电弧光击伤右手受伤,造成右手腕截肢。事故损失工作日总数:105 个工作日事故经济损失:20000 元事故原因分析:(一)直接原因1. 电修车间安装调试组电工符明俊在将手车退出时, 其右手探入操作空间清灰的过程中操作不当,不慎触动高压柜带电触头的活动防护挡板,导致其右手被挡板内 6KV 高压电弧灼伤。2. 电修车间安装调试组电工符明俊在这次高压配电室检修中, 未严格执行工作许可、检修施工方案、停电、验电、装接地线等操作规程,违规操作导致事故的发生。(二)间接原因1. 攀成钢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对职工安全教育培训不够,负责清灰人员、监护人员安全意识淡薄, 违反操作规程带电作业, 又未采用安全的作业方法。2. 电修车间在工作安排上,应针对重点危险点(源)安排经验丰富、技术过硬的职工从事此项工作,事故当事人符明俊作为年轻技术人员,经验不足,安全意识不够强。3. 班组对执行伤害预知预警(KYT)卡片力度不够。现场虽在巡视、检查,但针对作业危险点(源)的重视不够,提醒监控不力。4. 炼铁厂设备检修现场安全监管不到位。事故预防措施:1. 组织职工认真学习,从事故中吸取深刻教训,严格遵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认真履行安全管理职责,落实安全管理制度,严格执行电气安全工作规程。2. 公司各单位认真执行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对特种人员依法进行培训,并持证上岗。结合不同的岗位积极开展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杜绝职工违章、违规现象发生。3. 公司各单位认真落实各级安全管理职责, 严格执行公司的各项安全规章制度;加强作业现场的安全管理,提高职工对作业现场危险因素的辩识。加强施工现场的安全监管和日常检查,对存在的安全隐患和违章作业及时整改和制止,进一步规范职工的安全行为,对危险作业必须进行有效的安全防护和监护。4. 加强生产作业现场反“三违”力度, 规范职工个人安全行为, 强化安全“互保制”和“确认制”的落实,提高职工安全防护意识,真正做到“三不伤害”,落实好施工项目的伤害预知预警(KYT)工作,对同类检修项目采取防范措施,保障公司安全生产。事故责任分析和对责任者的处理意见:(一)事故责任分析1. 攀成钢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电修车间安装调试组电工符明俊在将手车退出时,其右手探入操作空间清灰的过程中操作不当,不慎触动高压柜带电触头的活动防护挡板,导致其右手被挡板内 6KV 高压电弧灼伤,对本次事故负主要责任。2. 攀成钢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电修车间安装班班长葛洪勋,在工作安排上,没有针对重点危险点(源)区域,安排经验丰富、技术过硬的职工从事此项工作,造成此次事故的发生,对这起事故负有一定的责任。3. 攀成钢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电修车间,车间主任(书记)曾礼宏、电修车间副主任刘涛,全面负责车间的安全生产。但在日常工作中,对职工安全教育不到位,对严格执行安全规章制度督促、指导、检查不力,对本次事故负有管理责任。4. 攀成钢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相关领导对安全管理制度的落实、检查、监督不力,对本次事故负领导责任。5. 炼铁厂对设备检修现场安全监管不到位,对本次事故负有一定的责任。(二)对责任者的处理意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 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 、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 、 四川省安全生产条例和攀钢集团成都钢铁有限责任公司安全生产责任制考核办法 、 安全综合管理考核标准 、 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暂行规定的有关规定:1. 对攀成钢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电修车间安装调试组电工符明俊待岗 3 个月并罚款 1000 元;2. 对攀成钢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电修车间安装班班长葛洪勋给予 2000 元罚款(青白江区安监局已执行) ;3. 对攀成钢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电修车间,车间主任(书记)曾礼宏给予4000 元罚款(青白江区安监局已执行) ;4. 对攀成钢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电修车间副主任刘涛给予 3000 元罚款;5. 对攀成钢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安全科长梅邦洪给予 1000 元罚款;6. 对攀成钢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经理向永荣, 攀成钢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党委书记古兴明、攀成钢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副经理张世金、攀成钢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工会主席王守远分别给予 2500 元罚款;对攀成钢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团委书记李航给予 1000 元罚款;7. 攀成钢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当月安全文明生产挂黄牌, 并处以 20000 元罚款(青白江区安监局已执行 15000 元) 。8. 对炼铁厂副厂长谢再彬给予 500 元罚款,对炼铁厂处以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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