舟山市宏洲船舶修造有限公司“6.23”触电安全事故.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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舟山市宏洲船舶修造有限公司“6.23”触电安全事故.docx
《舟山市宏洲船舶修造有限公司“6.23”触电安全事故》讲解了2008年6月23日发生在舟山市宏洲船舶修造有限公司的一起严重触电事故。事故涉及“浙海128号”轮在该公司船坞内进行修理期间,定海高升船舶修理服务有限公司的冷作工朱某因使用外壳未接地且配电箱未安装漏电保护装置的排风机而触电身亡。事故发生前,宏洲船舶修造有限公司与高升船舶修理服务有限公司签订了钢质工程承包总合同和安全责任协议书,并提供了排风机、电焊机等设施设备。然而,这些设备存在安全隐患,尤其是排风机的外壳未接地和配电箱缺乏漏电保护装置。6月23日早上7点左右,冷作工负责人余某发现朱某和电焊工吴某进入舱底作业后,朱某将排风机拖至道口并打开开关时被电击倒。尽管余某和其他工人立即进行了救助并将朱某送往医院,但朱某最终抢救无效死亡。事后检测表明,排风机接入电压为380V,功率为3千瓦,电动机线圈绝缘为零,导致外壳带电。调查组认定这是一起生产安全责任事故,主要原因是宏洲船舶修造有限公司提供的用电设备不符合安全要求,以及朱某安全意识淡薄。
《舟山市宏洲船舶修造有限公司“6.23”触电安全事故》适用于船舶修造行业,特别是涉及外包施工的企业。该案例警示相关企业必须严格遵守安全生产规定,确保提供的设施设备符合安全标准,特别是在电气设备方面,应安装必要的防护装置如漏电保护器。此外,企业应对员工进行充分的安全培训,提高其安全意识,避免类似悲剧再次发生。本案例还适用于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政府部门,提醒其加强对企业的监管力度,确保各项安全措施得到有效落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