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八景煤矿杉林井 “5.13”运输事故》讲解了2008年5月13日发生在江西省八景煤矿杉林井的一起严重运输事故,该事故导致一名工人死亡,并造成直接经济损失26万元。矿井概况部分介绍了杉林井位于高安市独城镇,是省属国有煤矿,建于1985年10月,1992年12月投产,设计能力为21万吨,但核定生产能力降至9万吨。报告确认这是一起责任事故,详细列出了四名责任人的处理情况。黄新明作为小工,因安全意识淡薄、站位不当,对事故负有直接责任,但因其在事故中身亡,不再追究其责任。张院华在未收到回铃信号的情况下违章开动绞车,同样违反了安全生产法,被罚款1000元。班长姚树荣未能及时消除安全隐患并制止不当行为,对事故负主要责任,被罚款2000元。掘进区区长钟文作为第一责任人,因未督促消除隐患且对职工安全教育和管理不到位,对事故负主要责任,被罚款3000元。
《八景煤矿杉林井 “5.13”运输事故》适用于煤矿行业的各级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尤其是负责安全生产的管理人员。此文档为煤矿企业提供了具体案例分析,帮助理解如何识别和预防类似的安全隐患。通过对事故责任人的处理措施进行详细说明,强调了遵守安全生产法规的重要性,提醒相关从业人员提高安全意识,严格遵守操作规程,避免因疏忽大意而导致安全事故的发生。同时,也为其他矿山企业提供了一个参考范例,帮助其完善内部安全管理机制,加强员工培训,确保生产过程中的安全与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