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郴州市庄门煤矿“7·3”瓦斯爆炸事故案》讲解了2008年7月3日发生在郴州市庄门煤矿的一起严重瓦斯爆炸事故,导致7人死亡、1人重伤,直接经济损失达332.2万元。事故发生在老井23轨道上山东一煤巷开门处。该煤矿位于郴州市苏仙区,南距市区20公里,交通便利。该矿拥有合法的采矿许可证、煤炭生产许可证和安全生产许可证等五证一照,设计生产能力为3万吨/年,并正在进行6万吨/年的技术改造。事故发生时,煤矿正处于技改期间,主要负责人及管理人员职责明确分工,但部分关键岗位如生产副矿长未取得相应安全资格证。矿井采用“三八”制作业方式,每班设有4名值班长兼安全员负责现场安全管理。矿区地质构造简单,煤层以6煤为主,属不易自燃煤层,但矿井相对瓦斯涌出量较高,属于煤与瓦斯突出矿井。
《郴州市庄门煤矿“7·3”瓦斯爆炸事故案》适用于煤矿行业特别是小型及合伙制煤矿企业,对安全管理、瓦斯防治和安全生产管理具有重要警示意义。文件特别适合煤矿企业的管理人员、技术人员以及安全监督人员阅读,帮助他们了解如何在技改期间确保安全生产,防止类似悲剧再次发生。此外,该案例也适用于地方煤炭监管部门,为其提供参考,加强对辖区内煤矿的安全监管力度,确保各项安全措施落实到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