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动火作业安全规程》讲解了确保公司内动火作业安全的重要性,旨在有效避免火灾和爆炸事故,保障职工作业时的人身安全与国家财产安全。该规程适用于公司易燃易爆生产及储存区域与非固定动火区的动火作业。文件详细规定了不同级别的动火作业许可证的审批流程,包括特殊危险动火作业、一级动火作业和二级动火作业。特殊危险动火作业的动火许可证需由动火地点所在单位主管领导初审签字,经安全部复检签字后,报总经理终审批准;一级动火作业的动火许可证则由动火地点所在单位主管领导初审签字后,报安全部签字终审批准;二级动火作业的动火许可证由动火地点所在单位主管领导审核后报安全部批准。动火作业的监督管理由所在单位和安全部共同负责。此外,文件还明确了动火作业的具体定义,包括在生产区进行焊接与切割作业及在易燃易爆场所使用喷灯、电钻、砂轮等可能产生火焰、火花和赤热表面的临时性作业。动火作业区域的划分条件和要求也进行了详细说明,例如固定动火区应设置在易燃、易爆区域主导风向的下风向,距易燃、易爆厂房、罐区、设备、阴井、排水沟、水封井等不应小于30米,室内固定动火区应以实体防火墙与其他部分隔开,门窗向外开,道路要畅通,生产正常放空或发生事故时,可燃气体不会扩散到固定动火区内,固定动火区内不准放置易燃、易爆、可燃物和其他杂物,并应配备一定数量的消防器材,固定动火区要设立明显标志,落实专人管理。
《动火作业安全规程》适用于化工、石油、天然气、制药等行业的企业,特别是在这些行业中涉及易燃易爆物质的生产和储存区域。该规程不仅为企业提供了详细的动火作业安全管理指导,还明确了各级动火作业的审批流程和具体操作要求,有助于提高企业的安全生产管理水平,减少火灾和爆炸事故的发生,保障员工的生命安全和企业的财产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