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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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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法.docx

    欢迎光临安全人之家 https:/ 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 第五十二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法 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 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于 2020 年 8 月 11 日通过, 现予公 布,自 2021 年 9 月 1 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 2020 年 8 月 11 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法 (2020 年 8 月 11 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 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转移土地、房屋权属,承受的单位和 个人为契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法规定缴纳契税。 第二条 本法所称转移土地、房屋权属,是指下列行为: (一)土地使用权出让; (二)土地使用权转让,包括出售、赠与、互换; (三)房屋买卖、赠与、互换。 前款第二项土地使用权转让, 不包括土地承包经营权和土地经营权的 转移。 以作价投资(入股) 、偿还债务、划转、奖励等方式转移土地、房屋 权属的,应当依照本法规定征收契税。 欢迎光临安全人之家 https:/ 第三条 契税税率为百分之三至百分之五。 契税的具体适用税率,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在前款规定的 税率幅度内提出,报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并报全国人 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国务院备案。 省、 自治区、 直辖市可以依照前款规定的程序对不同主体、 不同地区、 不同类型的住房的权属转移确定差别税率。 第四条 契税的计税依据: (一)土地使用权出让、出售,房屋买卖,为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 同确定的成交价格,包括应交付的货币以及实物、其他经济利益对应 的价款; (二)土地使用权互换、房屋互换,为所互换的土地使用权、房屋价 格的差额; (三)土地使用权赠与、房屋赠与以及其他没有价格的转移土地、房 屋权属行为,为税务机关参照土地使用权出售、房屋买卖的市场价格 依法核定的价格。 纳税人申报的成交价格、互换价格差额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的,由 税务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规定核定。 第五条 契税的应纳税额按照计税依据乘以具体适用税率计算。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免征契税: (一)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军事单位承受土地、房屋权 属用于办公、教学、医疗、科研、军事设施; (二)非营利性的学校、医疗机构、社会福利机构承受土地、房屋权 欢迎光临安全人之家 https:/ 属用于办公、教学、医疗、科研、养老、救助; (三) 承受荒山、 荒地、 荒滩土地使用权用于农、 林、 牧、 渔业生产; (四)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之间变更土地、房屋权属; (五)法定继承人通过继承承受土地、房屋权属; (六)依照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免税的外国驻华使馆、领事馆和国际组 织驻华代表机构承受土地、房屋权属。 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国务院对居民住房需求保障、企业 改制重组、灾后重建等情形可以规定免征或者减征契税,报全国人民 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第七条 省、 自治区、 直辖市可以决定对下列情形免征或者减征契税: (一) 因土地、 房屋被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征收、 征用, 重新承受土地、 房屋权属; (二)因不可抗力灭失住房,重新承受住房权属。 前款规定的免征或者减征契税的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 民政府提出,报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并报全国人民代 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国务院备案。 第八条 纳税人改变有关土地、房屋的用途,或者有其他不再属于本 法第六条规定的免征、减征契税情形的,应当缴纳已经免征、减征的 税款。 第九条 契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签订土地、房屋权属转 移合同的当日,或者纳税人取得其他具有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性 质凭证的当日。 欢迎光临安全人之家 https:/ 第十条 纳税人应当在依法办理土地、 房屋权属登记手续前申报缴纳 契税。 第十一条 纳税人办理纳税事宜后, 税务机关应当开具契税完税凭证。 纳税人办理土地、 房屋权属登记, 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查验契税完税、 减免税凭证或者有关信息。未按照规定缴纳契税的,不动产登记机构 不予办理土地、房屋权属登记。 第十二条 在依法办理土地、房屋权属登记前,权属转移合同、权属 转移合同性质凭证不生效、无效、被撤销或者被解除的,纳税人可以 向税务机关申请退还已缴纳的税款,税务机关应当依法办理。 第十三条 税务机关应当与相关部门建立契税涉税信息共享和工作 配合机制。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民政、公安等相关部门应当及 时向税务机关提供与转移土地、房屋权属有关的信息,协助税务机关 加强契税征收管理。 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对税收征收管理过程中知悉的纳税人的个人 信息,应当依法予以保密,不得泄露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 第十四条 契税由土地、房屋所在地的税务机关依照本法和中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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