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化学物质产品行政保护条例(2020年修订).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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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化学物质产品行政保护条例(2020年修订).docx
《农业化学物质产品行政保护条例(2020年修订)》讲解了对外国农业化学物质产品独占权人的合法权益给予行政保护的相关规定。该条例定义了农业化学物质产品为用于农业生产的化学合成农药,包括除草剂、杀虫剂、杀菌剂、灭鼠剂和植物生长调节剂。条例明确了申请农业化学物质产品行政保护的条件,即1993年1月1日前不受中国专利法保护、1986年1月1日至1993年1月1日期间在申请人所在国获得独占权且尚未在中国销售的产品。申请人需通过国务院化学工业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的代理机构提交相关文件,包括申请书、独占权证明文件、制造或销售许可文件及合同副本。国务院化学工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受理和审查申请,符合条件的将颁发行政保护证书并公告。行政保护期为7年零6个月,期间需缴纳年费。若出现独占权失效、未缴纳年费、书面放弃保护或未申请登记等情况,行政保护将提前终止。任何组织或个人认为行政保护不当,可以请求撤销,且撤销决定将予以公告。未经许可制造或销售受保护产品的,独占权人可请求制止侵权行为。
《农业化学物质产品行政保护条例(2020年修订)》适用于与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有关农业化学物质产品行政保护双边条约或协定的国家、地区的企业、其他组织及个人。该条例特别针对外国农业化学物质产品独占权人,提供了一套详细的申请、审查、批准和管理流程,确保其合法权益在中国得到有效保护。适用于农业化学领域的生产、研发和销售企业,尤其是那些涉及国际技术合作与交流的企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