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评价与检测检验机构规范从业五条规定(试行)(国家安监总局令[2017]第89号废止)(国家安监总局令〔2015〕第71号).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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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评价与检测检验机构规范从业五条规定(试行)(国家安监总局令[2017]第89号废止)(国家安监总局令〔2015〕第71号).doc
《安全评价与检测检验机构规范从业五条规定(试行)》讲解了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为规范安全评价与检测检验机构的行为而制定的具体规定。该规定强调了机构必须按规定注册独立法人单位,并严格遵守资质证书规定的业务范围,确保报告的法律效力,禁止任何形式的资质证书租借、非法挂靠和转包服务项目。同时,规定要求机构在市场竞争中必须遵循法律法规和执业准则,杜绝假借、冒用他人名义提供有偿服务的行为。此外,机构必须保证评价报告的客观公正性和诚信度,公开相关信息,不得出具虚假或不完整的报告。从业人员需严格遵守管理规定,禁止出租资格证书及冒用他人签名。最后,机构还需确保技术服务的专业性和报告质量,严禁不到现场开展技术服务和抄袭他人成果。违反以上规定的机构将依法依规受到严惩。
《安全评价与检测检验机构规范从业五条规定(试行)》适用于所有从事安全评价与检测检验服务的机构及其从业人员。这些机构包括但不限于安全评价公司、检测实验室、技术咨询机构等,涉及的行业领域包括化工、建筑、矿山、交通运输等多个高风险行业。本规定旨在通过明确的行为规范,提升机构的服务质量和诚信水平,保障安全生产工作的有效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