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监管监察职责和行政执法责任追究的规定(安监总局令第63号、77号修改)(国家安监总局令〔2009〕第24号).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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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监管监察职责和行政执法责任追究的规定(安监总局令第63号、77号修改)(国家安监总局令〔2009〕第24号).doc
《安全生产监管监察职责和行政执法责任追究的规定》讲解了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及其行政执法人员在履行安全生产监管监察职责和实施行政执法责任追究方面的具体要求。该规定明确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的职责,包括综合监督管理、指导协调、监督检查、制定年度执法工作计划、行政许可等。同时,规定了行政执法责任追究的原则、程序和回避制度,确保责任追究过程的公正公平、有错必纠、责罚相当、惩教结合。
《安全生产监管监察职责和行政执法责任追究的规定》适用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及其内设机构和行政执法人员。这些部门和人员在履行安全生产监管监察职责和实施行政执法责任追究时,应严格遵守本规定的要求,确保依法行政,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