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国家安监总局令〔2007〕第16号).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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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国家安监总局令〔2007〕第16号).doc
《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讲解了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的基本原则、责任分工、具体措施以及监督管理等内容。该规定旨在建立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的长效机制,强化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加强事故隐患的监督管理,防止和减少事故的发生,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根据该规定,安全生产事故隐患分为一般事故隐患和重大事故隐患。一般事故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小,发现后能够立即整改排除的隐患;而重大事故隐患则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大,需要全部或局部停产停业,并经过一定时间整改治理方能排除的隐患。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确保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全面落实。同时,各级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和相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生产经营单位的隐患排查治理工作进行监督管理。生产经营单位还应定期组织相关人员排查事故隐患,建立事故隐患信息档案,并按照职责分工实施监控治理。对于重大事故隐患,生产经营单位需及时向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并制定详细的治理方案。
《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适用于各类生产经营单位,包括但不限于工矿企业、建筑施工企业、交通运输企业等。这些单位在日常生产经营活动中应当严格遵守该规定,建立健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确保安全生产。同时,各级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和相关政府部门也应依据该规定,加强对生产经营单位的监督管理,确保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有效实施。该规定对于提升企业的安全生产管理水平、预防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