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安监总局令[2015]第77号修改)(国家安监总局令〔2007〕第15号).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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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安监总局令[2015]第77号修改)(国家安监总局令〔2007〕第15号).doc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讲解了新修订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已于2007年11月9日通过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并于2008年1月1日起施行。该办法旨在制裁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规范行政处罚工作,依据行政处罚法、安全生产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制定。适用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生产经营单位及其相关人员在生产经营活动中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行为实施行政处罚。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依照本办法和煤矿安全监察行政处罚办法,对煤矿及相关单位的违法行为进行处罚。办法强调行政处罚应遵循公平、公正、公开原则,处罚依据事实,与违法行为的社会危害程度相适应。生产经营单位及其相关人员依法享有陈述权、申辩权、听证权,有权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以及申请国家赔偿。办法详细列出了行政处罚的种类,包括警告、罚款、责令改正、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等,并明确了行政处罚的管辖权,规定了不同级别的安全监管监察部门的职责范围。对于重大、疑难案件,下级部门可报请上级部门管辖,上级部门有权纠正或撤销下级部门的不当处罚。此外,办法还规定了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可以委托符合条件的组织或基层政府机构实施行政处罚。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适用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及其执法人员,以及各类生产经营单位及其相关人员。这些单位和人员在生产经营活动中若违反安全生产相关法律法规,将受到该办法规定的行政处罚。该办法尤其适用于涉及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调查、处理和处罚过程中的执法活动,确保行政处罚的合法性和合理性,维护公共安全和生产秩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