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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修改〈煤矿安全规程〉第二编第六章防治水部分条款的决定(国家安监总局令〔2011〕第37号).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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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修改〈煤矿安全规程〉第二编第六章防治水部分条款的决定(国家安监总局令〔2011〕第37号).doc

    《关于修改〈煤矿安全规程〉第二编第六章防治水部分条款的决定》讲解了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对煤矿安全规程第二编第六章防治水部分条款的修改内容。具体修改包括:要求煤矿企业、矿井配备防治水专业技术人员,配齐专用探放水设备,建立专门的探放水作业队伍,建立健全防治水各项制度,装备必要的防治水抢险救灾设备;煤矿企业、矿井应编制防治水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对矿井水文地质类型进行划分,定期收集、调查和核对相邻煤矿和废弃的老窑情况,并在相关图上标出其井田位置、开采范围、开采年限、积水情况,建立水文地质观测系统,加强水文地质动态观测和水害预测分析工作;水文地质条件复杂、极复杂的矿井应每月至少开展一次水害隐患排查及治理活动,其他矿井应每季度至少开展一次;煤矿企业、矿井应查清矿区及其附近地面河流水系的汇水、渗漏、疏水能力和有关水利工程等情况,了解当地水库、水电站大坝、江河大堤、河道、河道中障碍物等情况,掌握当地历年降水量和最高洪水位资料,建立疏水、防水和排水系统,建立灾害性天气预警和预防机制,加强与周边相邻矿井的信息沟通,发现矿井水害可能影响相邻矿井时,立即向周边相邻矿井进行预警;矿井井口和工业场地内建筑物的地面标高必须高于当地历年最高洪水位,低于最高洪水位的应修筑堤坝、沟渠或其他可靠防御洪水的措施,不能采取可靠安全措施的应封闭填实该井口;当矿井井口附近或开采塌陷波及区域的地表有水体时,必须采取安全防范措施,如严禁开采和破坏煤层露头的防隔水煤(岩)柱,修筑泄水沟渠或建排洪站专门排水,修筑堤坝和泄洪渠防止河流、山洪威胁,妥善疏导排到地面的矿井水,及时堵漏或改道漏水的沟渠和河床,填塞地面裂缝和塌陷地点,防止滑坡、泥石流等地质灾害威胁煤矿安全;严禁将矸石、炉灰、垃圾等杂物堆放在山洪、河流可能冲刷到的地段,防止淤塞河道、沟渠,发现与矿井防治水有关的河道中存在障碍物或堤坝破损时,应及时清理障碍物或修复堤坝,并报告当地人民政府相关部门;使用中的钻孔应安装孔口盖,报废的钻孔应及时封孔,并将封孔资料和实施负责人的情况记录在案、存档备查;相邻矿井的分界处应留防隔水煤(岩)柱,矿井以断层分界的应在断层两侧留有防隔水煤(岩)柱,防隔水煤(岩)柱的尺寸应在矿井设计中确定,不得随意变动,并通报相邻矿井,严禁在各类防隔水煤(岩)柱中进行采掘活动;在采掘工程平面图和矿井充水性图上必须标绘出井巷出水点的位置及其涌水量、积水的井巷及采空区的积水范围、底板标高和积水量等,在水淹区域应标出探水线的位置;每次降大到暴雨时和降雨后,应有专业人员分工观测井上积水情况、洪水情况、井下涌水量等有关水文变化情况以及矿区附近地面有无裂缝、老窑陷落和岩溶塌陷等现象,并及时向矿调度室及有关负责人报告,情况危急时,矿调度室及有关负责人应立即组织井下撤人,确保人员安全。

    《关于修改〈煤矿安全规程〉第二编第六章防治水部分条款的决定》适用于煤矿企业的安全管理人员、技术人员、矿井作业人员及相关监管部门。这些修改条款旨在提高煤矿企业在防治水方面的管理水平和技术能力,减少因水害引发的安全事故,保障煤矿生产的安全稳定运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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