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安监总局令第77号修改)(国家安监总局令〔2010〕第36号).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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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安监总局令第77号修改)(国家安监总局令〔2010〕第36号).doc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讲解了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即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的监督管理办法。该办法于2010年11月3日由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并于2011年2月1日起施行。2015年1月16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再次审议通过了对该办法的修改决定,自2015年5月1日起施行。该办法旨在加强建设项目的安全管理,预防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从业人员的生命和财产安全。办法明确了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的定义和责任主体,规定了安全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施工和投入使用,并将安全设施投资纳入建设项目概算。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负责全国范围内的综合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则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监督管理。对于跨行政区域的建设项目,其监督管理由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此外,办法还规定了特定类型的建设项目在可行性研究阶段必须进行安全条件论证和安全预评价,包括非煤矿矿山建设项目、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项目、烟花爆竹生产储存项目以及化工、冶金、有色、建材、机械、轻工、纺织、烟草、商贸、军工、公路、水运、轨道交通、电力等行业中的建设项目。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适用于各类生产经营单位的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特别是涉及非煤矿矿山、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烟花爆竹生产储存以及化工、冶金、有色、建材、机械、轻工、纺织、烟草、商贸、军工、公路、水运、轨道交通、电力等行业的建设项目。这些项目在可行性研究阶段必须进行安全条件论证和安全预评价,确保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施工和投入使用,以预防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从业人员的生命和财产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