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产安全事故信息报告和处置办法(国家安监总局令〔2009〕第21号).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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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安全事故信息报告和处置办法(国家安监总局令〔2009〕第21号).doc
《生产安全事故信息报告和处置办法》讲解了生产安全事故信息报告和处置的具体规定,明确了报告和处置的基本原则和程序。该办法旨在规范生产安全事故信息的报告和处置工作,确保事故信息能够及时、准确、完整地上报和处理。办法规定了各类生产经营单位在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或较大涉险事故后,其单位负责人应在1小时内向事故发生地县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分局报告,较大以上事故还需在1小时内报告省级相关部门。重大、特别重大事故可直接报告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接到事故信息报告后,应逐级上报,并在必要时通过电话快报上级部门。报告内容应包括事故发生单位的基本情况、时间、地点、事故经过、伤亡人数、经济损失及已采取的措施等。办法还规定了24小时不间断调度值班制度,确保事故信息的及时接收和处理。
《生产安全事故信息报告和处置办法》适用于各类生产经营单位,特别是涉及高风险行业的企业,如化工、矿山、建筑施工等。同时,该办法也适用于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这些机构负责事故信息的报告和处置工作,确保事故信息能够迅速、准确地传递,以便及时采取有效的应对措施,减少事故造成的损失和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