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矿领导带班下井及安全监督检查规定(国家安监总局令〔2010〕第33号).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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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矿领导带班下井及安全监督检查规定(国家安监总局令〔2010〕第33号).doc
《煤矿领导带班下井及安全监督检查规定》讲解了煤矿领导带班下井制度的实施细则和相关监管措施。该规定旨在落实煤矿领导带班下井制度,确保煤矿生产的安全。具体而言,规定明确了煤矿领导带班下井的职责和要求,包括每月带班下井次数、在井下工作时间、公示带班领导姓名等。煤矿领导需加强对重点部位和关键环节的检查,及时发现和消除事故隐患,制止违章行为,并在遇到险情时立即下达停产撤人命令。此外,规定还强调了煤矿领导带班下井的交接班制度、档案管理以及从业人员的权利保障。煤炭行业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负责对煤矿领导带班下井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通过多种方式确保制度的有效落实。
《煤矿领导带班下井及安全监督检查规定》适用于煤矿生产企业和新建、改建、扩建及技术改造等建设矿井。该规定不仅适用于煤矿的主要负责人、领导班子成员和副总工程师,也适用于从事煤矿建设的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领导班子成员和副总工程师。此外,各级煤炭行业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也是该规定的适用对象,负责对煤矿领导带班下井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确保煤矿安全生产的全面落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