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实施办法(安监总局令[2012]第45号废止)(国家安监总局令〔2006〕第8号).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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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实施办法(安监总局令[2012]第45号废止)(国家安监总局令〔2006〕第8号).doc
《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实施办法》讲解了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的安全许可程序及管理要求。该办法于2006年8月10日经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自2006年10月1日起施行,同时废止了原有的《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建设项目安全审查办法》。该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新建、改建、扩建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装置和设施,以及伴有危险化学品产生的化学品生产装置和设施的建设项目。办法详细规定了建设项目设立前的安全审查、安全设施设计的审查和竣工验收三个阶段的具体要求和流程。其中,建设项目设立前的安全审查需对项目内在的危险、有害因素及其对周边环境的影响进行论证,并由有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出具安全评价报告。建设单位在申请安全审查时,需提交相关文件和资料,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进行审查和实地核查,最终作出是否同意建设项目设立的决定。
《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实施办法》适用于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装置和设施的新建、改建、扩建项目,以及伴有危险化学品产生的化学品生产装置和设施的建设项目。该办法不适用于危险化学品的勘探、开采及其辅助的储存,石油、天然气长输管道及其辅助的储存,以及城镇燃气辅助的储存等建设项目。适用范围涵盖了从项目设立前的安全审查到竣工验收的全过程,旨在确保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的安全生产和环境保护,适用于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及相关建设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