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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某大司姚桥煤矿“1.9”顶板死亡事故.docx

  • 上传人:一***
  • 文档编号:100222
  • 上传时间:2022-02-19
  • 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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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某大司姚桥 煤矿 1.9 顶板 死亡 事故
    资源描述:
    某大司姚桥煤矿“1.9”顶板死亡事故2006 年 1 月 9 日 6 时 03 分,大屯公司姚桥煤矿在 7359B 工作面发生一起顶板事故,死亡 1 人,轻伤一人;直接经济损失 21.3 万元。统计类别:原煤生产事故类别:顶板事故性质:责任事故死者简况:潘某,男,37 岁,高中,机修工,一般工龄 20 年,三级安全教育一、事故经过采煤一队施工的 7359B 综采工作面,工作面走向长度为 40 米,面长170 米,开采 7 煤上分层。综合机械化采煤。2006 年 1 月 9 日夜班,割完一刀煤后,采煤机从机尾向机头行进到79 架处,采煤机下摇臂调高油管爆裂。停机后,跟班队长张井发先找顶,然后和机修工潘某一同进入煤壁侧更换油管。6 时 3 分,顶板冒落一块2000800550 毫米的矸石挤住了张井发和潘某, 班长勾钦贞立即安排人员进行抢救,并向矿调度汇报。矿立即组织抢救,潘某抢救无效死亡。二、事故性质及原因(一)事故性质这是一起由于空顶作业造成的责任事故。(二)事故直接原因张井发、潘某进入无支护的煤壁侧作业,顶板突然冒落,是造成这起事故的直接原因。(三)事故间接原因1、安全技术措施在现场不落实,违章在无支护的煤壁侧作业,是这起事故的重要原因。2、现场检查不细,未能发现顶板隐患,违章指挥工人在无支护的顶板下作业,是造成这起事故的原因之一。3、职工安全意识不强,自保互保能力差,是造成这起事故的原因之一。4、现场管理存在漏洞,未能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对职工安全教育不到位,也是造成这起事故的原因之一。三、防范措施(一)大屯公司及所属煤矿要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和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的有关规定,进一步完善矿井负责人和生产经营管理人员的下井带班制度,提高现场控制力度。(二)大屯公司所属矿井停产整顿一天,组织开展拉网式的井上下安全大检查,全面排查安全隐患,落实整改。(三)姚桥煤矿要认真汲取事故教训,加强对职工安全教育,提高职工自我保安能力。(四)加强采掘工作面的顶板管理,确保有效支护。遇到地质变化带、顶板悬顶、局部空顶等特殊情况,必须提高支护强度,严禁空顶作业。(五)严格按照作业规程和措施作业,继续加大“反三违”力度,对违反规定的,从严从重处罚。四、责任人处理(一)矿采煤一队跟班副队长,对这起事故负有重要管理责任。给予其行政撤职处分。(二)矿采煤一队当班班长,对这起事故负有重要责任。给予其行政撤职处分。(三)矿采煤一队队长,对这起事故负有重要管理责任。给予其行政撤职处分。(四)矿采煤一队党支部书记,对这起事故负有重要管理责任。给予其行政记大过处分,并免去党支部书记职务。(五)矿生产技术科分管副科长,对这起事故负有一定的管理责任。给予其行政记过处分。(六)矿采煤一队技术员,对这起事故负有一定的管理责任。给予其行政记过处分。(七)矿现场安监员,对这起事故负有一定管理责任。给予其行政记过处分。(八)矿分管采煤副总工程师,对这起事故负有领导责任。给予其行政记过处分。(九)矿分管采煤副矿长,对这起事故负有领导责任。给予其行政记过处分。(十)矿长,对这起事故负有一定领导责任。责令其作书面检查。(十一)矿党委书记,对这起事故负有一定领导责任。责令其作书面检查。(十二)有关责任人的经济处罚(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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