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矿级领导下井带班制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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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 键 词:
- 领导 带班 制度
- 资源简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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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矿级领导下井带班制度》讲解了为确保矿井建设顺利进行,依据国务院23号文件通知及陕西省安监局有关文件精神制定的矿级领导及工队管理人员下井带班制度。该制度明确了各级管理人员下井带班的具体次数要求,如矿长每月不得少于5次,其他副矿级不少于15次等。制度强调矿领导及工队管理人员带班必须与工人同时下井、升井,并规定了矿领导下井带班的主要职责,包括监督安检员、瓦检员等人员上岗和履职情况;检查安全技术措施落实,特别是“一通三防”、防治水等重要措施;负责当班重大安全隐患检查及整改;处理“三违”人员;反馈问题给矿调度室并保持联系;掌握当班井下安全生产状况,加强对重点部位、关键环节、薄弱区段的巡视检查;消除隐患,制止违章作业指挥。此外,还规定井下必须24小时有矿领导带班,设交接班地点并做好记录。若发生危及员工生命安全的重大隐患或严重问题时,需立即采取停产、撤人等紧急措施并向矿调度室汇报。一旦发生责任事故,在追究单位领导责任的同时也要追究当班带班矿领导的责任。
《矿级领导下井带班制度》适用于煤炭开采行业的矿井企业,尤其是那些正在进行矿井建设的企业。它针对矿井内的安全管理提出了具体的要求,适用于矿长、副矿级领导以及施工方项目部经理和其他副经理等管理人员。这些人员需要根据制度规定履行相应的带班职责,以确保矿井内工作人员的生命安全和生产活动的安全进行,保障矿井建设和日常运营中的安全生产管理规范有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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