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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矿井日常安全管理办法.docx

  • 上传人:一***
  • 文档编号:107918
  • 上传时间:2022-03-07
  • 格式:DOCX
  • 页数: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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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 键  词:
    矿井 日常 安全管理 办法
    资源描述:
    矿井日常安全管理办法矿井日常安全管理办法一、为规范建设矿井安全管理,确保矿井安全生产,特制定本办法。本办法适用于云南天原煤矿建设项目指挥部建设矿井日常安全管理工作。二、成立矿建指挥部日常安全执法小组,负责对矿井现场安全管理进行监督检查。组长:指挥长副组长:副指挥长(分管及协管工程部、投控部的副指挥长)监督检查执法小组:工程部及投控部人员日常安全执法小组设在指挥部工程管理部,日常安全执法工作由工程部、投控部负责并适时提出处罚(理)意见;处罚执行工作由综合办负责。三、建设矿井日常安全检查的处罚规定(一)安全管理制度建设三、建设矿井日常安全检查的处罚规定(一)安全管理制度建设 1、各子项目公司必须严格执行云南天原集团煤矿建设指挥部安全生产责任管理规定第六条、第七条之规定,制定并完善相应的安全管理制度,层层落实安全生产管理责任;未按要求向指挥部备案的,处罚矿长(矿总经理)200 元/次、安全副矿长(矿安全副经理)200 元/次;制度不完善,且经通告后未限期整改的,每缺少一项处罚矿长 200 元/项、安全副矿长 200 元/项;(注明:矿长(矿总经理 )以下简称矿长;安全副矿长(矿安全副经理)以下简称安全副矿长;2、各子项目公司必须结合本单位生产建设的实际情况,依据国家、行业现有的法律法规和云南省公布的有关规章制度,制定和完善本单位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强化安全管理;制度不完善或不符合矿情的,且经通告后未限期整改的,处罚矿长 200 元/次;3、安全管理制度未下发、未贯彻落实,经查实处罚安全副矿长和责任领导 200 元/次;(二)安全技术管理(二)安全技术管理 1、矿井灾害预防与处理计划、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矿井年度安全工作计划和总结、矿井雨季三防计划等安全文件未按时编订、审批和上报,对矿长、矿总工程师、安全副矿长等相关责任人处罚款 200 元/人;经通报限期仍未整改的,加倍处罚;2、无批准的单项(单位)施工组织设计、掘进作业规程、安全技术措施等,以及未进行组织施工人员贯彻学习或考试不合格就擅自组织员工进行相关生产安全作业,处罚矿总工程师 400 元/次、安全副矿长等相关责任人员 400 元/次,造成不良后果的加倍处罚;3、井上下对照图、采掘工程平面图、通风系统图、排水系统图、供电系统图、避灾路线图、瓦斯抽放系统图、监测监控系统图、防尘灭火系统图、通讯系统图等图纸资料必须与现场实际相符,及时填绘;未按规定绘制且限期不予纠正的,处罚该矿总工程师 100 元/次.项;4、矿井通风系统调整、机电安装工程、瓦斯排放、启封密闭、井下电焊作业、矿井石门揭煤和防突作业、探水探煤作业、严重失修巷道维修、停送电作业、“三超”材料运输、遇地质变化等作业必须制定安全技术措施,并经矿井总工程师和分管矿级领导审批后组织实施;无批准的措施即组织施工的,处罚矿总工程师 300 元/次、安全副矿长等相关责任人员 200元/次,造成不良后果的加倍处罚;5、矿井抽放钻孔施工、探煤探水钻孔施工、注浆堵水施工等无施工设计、无措施施工、原始记录及施工结束后无竣工图纸和记录的,处罚矿总工程师 400 元/次。(三)安(三)安全培训全培训 1、无安全培训计划,或不按批准的计划进行员工安全技术培训,处罚安全副矿长 200 元/次;经通报限期仍未整改的,处罚安全副矿长500 元/次;2、擅自安排未经培训或培训考核不合格人员从事安全生产工作的,处罚安全副矿长 200 元/次;3、特种业人员未持证上岗,处罚当事人 500 元/人并处罚安全副矿长 100 元/人/次;造成不良后果的加倍处罚;4、矿长、总工程师、副矿长(生产、安全、机电、通风等)未取得矿长资格证和安全资格证,或证件逾期未参加培训的,处罚该矿法人代表或矿长 500 元/人次;拒不整改的,建议调整工作岗位;5、生产安全管理部门负责人应依法取得安全资格证,未取得安全资格证,或证件逾期未参加培训的,处罚子项目公司矿长 100 元/人次;拒不整改的,建议调整工作岗位;(四)值班、带班、跟班管理及现场管(四)值班、带班、跟班管理及现场管理理1、各子项目部未按要求制定值班、带班管理制度或办法的,或未报指挥部备案的,给予子项目公司矿长 200 元的处罚;2、矿级领导下井带班次数不够,处罚 200 元/个;矿级领导个人全年出现 5 次及以上未按规定下井带班,给予降职或调离岗位,并取消年度绩效考核奖励;矿级领导下井带班未认真填写交班记录,给予 50 元/次的处罚;3、矿级领导未按规定下井带班,且弄虚作假,一经查出,给予有关责任人 500元/人的处罚;并全额奖励举报有功人员;4、矿级领导未按规定下井带班,被地方政府主管部门查出并予以处罚的,应带班管理人员承担全额个人罚款部分和单位罚款的 30%,矿长和当天值班领导各承担单位罚款的 8%,5、加强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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