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OSHA关于易燃及可燃液体的储存管理规定.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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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 键 词:
- OSHA 关于 易燃 可燃 液体 储存 管理 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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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SHA关于易燃及可燃液体的储存管理规定讲解了对于II、III级和IA-IC类化学液体分类的详细规定。根据OSHA29 CFR 1910.106条款,对闪点低于或等于100℉(37.8℃)的I类易燃液体与高于此温度到100℉(37.8℃)的II、III级可燃液体做了严格界定。文件强调单个安全储存柜的最大容积分别为I、II类化学品60加仑(230L),III类120加仑(460L),确保内部温度在火灾时保持于162.7℉(325℃)以下,并经过NFPA251-1969标准的防火测试验证其性能。为提高安全性,安全柜设计采用双层钢板构造及38mm空气层间距,厚度不低于1.0mm;柜门则配有三点联动锁且底部边缘高出台面至少5.08cm。针对5.3加仑(20升)以下的安全罐,文件明确该类容器应具备防止压力异常上升导致爆炸危险的设计,即拥有弹簧闭合封盖,允许在高温下有效泄压。此外,OSHA29 CFR 1910.144a1条文特别指出红色作为危险物品标识的重要色别,用于标示闪点80℉(27℃)及其以下的容器或易燃性容器,需用黄带标记并标注内容物信息,以此加强识别性。最后涉及废物处理方面,任何被液体污染过的碎麻布等物料必须即时清理进废品箱,确保每轮工作完成后妥善处置,防范安全隐患的发生。
OSHA关于易燃及可燃液体的储存管理规定适用于涉及易燃及可燃液体储存操作的企业机构和个人。包括化工企业、燃料供应站点、科研机构实验室在内的各个层面用户均须参照此规定严格执行相关存储规范以减少事故发生的可能性。同时本标准也适用于负责检查监督此类危险物品管理的监管人员以及参与设计安装这类专业储存设施的工程师和技术人员,保证从业单位符合法规要求,保障公众生命财产安全免受威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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