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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煤层气地面开采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规范.docx

  • 上传人:一***
  • 文档编号:123764
  • 上传时间:2022-03-27
  • 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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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 键  词:
    煤层气 地面 开采 建设项目 安全 设施 设计 审查 竣工 验收 规范
    资源描述:
    煤层气地面开采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规范1 目的范围为了规范煤层气地面开采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工作,制定本规范。本规范适用于煤层气地面开采系统中涉及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和安全设施竣工验收的内容。2 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规范的引用而成为本规范的条款。煤层气集输安全规程 (AQ1082)煤层气地面开采防火防爆安全规程 (AQ1081)煤层气开采防尘防毒技术规范 (AQ4213)煤层气地面开采安全规程(试行)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 46号)3 煤层气地面开采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3.1 设计必备条件3.1.1 安全设施设计必须由具有甲级资质的设计单位编制。3.1.2 安全设施设计必须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技术规范的规定,并尽可能采用先进适用的1工艺、技术和可靠的设备、设施。3.2 井位布置3.2.1 煤层气井不得布置在滑坡、崩塌、泥石流等地质灾害易发地带。3.2.2 气井井口与周围建(构)筑物必须满足一定的防火间距:(一)气井井口距架空电力线的距离应不小于 1.5 倍杆高,距 35kV 及以上独立变电所应不小于 20 米;(二)距 100 人以上居住区、村镇、公共福利设施应不小于 25 米;(三)距国家铁路应不小于 20 米,距工业企业铁路应不小于 15 米,距高速公路应不小于 20 米,距其它公路应不小于 10 米;(四)距储罐,甲、乙类容器,相邻厂矿企业等场所应不小于 20 米。3.2.3 煤层气井位布置应考虑煤矿井下巷道布置和生产安全,不应布置在煤矿井下硐室、井底车场等主要设施附近。3.3 煤层气井3.3.1 井场周围应设置围栏,高度不得低于 1.7 米,排水沉淀池应布置在围栏范围内。3.3.2 围栏上应悬挂明确的安全警示标识。3.3.3 需要设置放空火炬的煤层气井,应当考虑当地全年主风向,置于全年最小频率风向的上风侧,放空火炬距井口的距离2应不小于 10 米。3.3.4 井场内所有可能对人体产生碰伤、挤伤或者其他伤害的危险物体均应当涂以红色标记,以示警告。3.3.5 排采设备的控制柜应当有防护措施。3.4 管线集输3.4.1 煤层气管线线路的选择应当符合下列要求:(一)线路顺直、平缓,减少与天然和人工障碍物的交叉;(二)避开重要的军事设施、易燃易爆仓库、国家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等区域;(三)避开城镇规划区、大型站场、飞机场、火车站和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等区域。当受条件限制,管线需要在上述区域内通过时,必须征得有关部门同意,留出足够的安全距离,并采取相应的安全保护措施;(四)避开不良工程地质地段;需选择合适的位置和方式穿越。3.4.2 煤层气管线及管线组件的材质选择应当符合下列要求:(一)采用材料的强度、寿命满足安全要求;(二)材料生产企业按照相应标准生产,并提供产品质量证明书;(三)选用的管线组件符合安全标准并有质量证明书;(四)穿越环境及地质条件复杂区域时,应采用钢管。33.4.3 管线沿线设置里程桩、转角桩、标志桩和警示牌等永久性标志。里程桩沿气流前进方向从管线起点至终点每 500 米连续设置。里程桩可与阴极保护测试桩结合设置。3.4.4 钢制埋地集输管线的设计应当符合国家有关防腐绝缘与阴极保护标准的有关规定。3.4.5 裸露或架空的管道应有良好的防腐绝缘层。带保温层的,应有良好的防水措施。3.4.6 所有管线必须经吹扫、试压合格,满足安全生产条件后,方可投入运行。3.4.7 干线阀室保持通风良好,并设置防火标志。3.5 阀组3.5.1 阀组宜布置在人员集中场所及明火或散发火花地点全年最小频率风向的上风侧,与相邻居民点、工矿企业和其他公用设施的防火间距应大于30 米。3.5.2 阀组应设置不低于 1.7 米的非燃烧材料围墙或者围栏, 并设置安全警示标志。3.5.3 阀组应设置放空火炬,放空火炬与阀组的距离应大于 10 米。3.6 中心处理站3.6.1 选址及布局3.6.1.1 中心处理站应当布置在人员集中场所及明火或者散发火花地点全年最小频率风向的上风侧,中心处理站主要设施与4周边有关设施的安全距离应当符合下列要求:(一)与居民区、村镇、公共设施的防火间距不小于 30 米;(二)与相邻厂矿企业、35 千伏及以上变电所的防火间距不小于 30 米;(三)与公路的间距不小于 10 米;(四)与铁路线的间距不小于 20 米;(五)与架空通信线、架空电力线的间距不小于 1.5 倍杆高;(六)与采石场等爆炸作业场地的间距不小于 300 米。3.6.1.2 放空管应当位于中心处理站生产区最小频率风向的上风侧, 且处于中心处理站外地势较高处,其高度应当比附近建(构)筑物高出 2 米以上,且总高度不得小于 10 米。放空管距中心处理站的距离一般不小于 10 米;当放空量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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