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动火审批制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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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 键 词:
- 动火 审批 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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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火审批制度》讲解了动火区域划分和管理措施。制度第一条指出应依据火灾风险及生产需求,由使用单位提出申请,在安全防火部门的批准后设立固定动火区,并明确区分出固定动火区以外为禁火区,确保生产和安全并重。该制度具体描述设立固定动火区时应遵守的六点要求,包括设置位置需在易燃易爆设施的主导风向的上风侧、与易燃易爆场所的物理隔离规定以及必须设置明显标志和专人管理制度等。对于除生产工艺用火外其他长期作业,《动火审批制度》强调应在禁火区内开具“用火证”。同时明确任何会产生火焰、火花或炽热表面的临时性作业均需要申请动火证,详细列举动火作业按照特殊动火、一级动火和二级动火实行三级管理的标准,特别是明确了不同情况下动火级别的调整。根据火灾危险性,《动火审批制度》规范不同级别动火前须进行化学成分分析的时间节点,特殊动火及一级动火有效期不超过24小时且要提前检测合格方可动火。此外文件还对所有参与动火项目的人员责任予以详尽分配,如动火负责人、动火者各自的权责,以及如何有效落实安全生产保障。
《动火审批制度》适用于化工企业、炼油厂、制药企业等具有易燃易爆物料生产和存储活动的企业;适用于存在较大潜在火灾和爆炸事故风险场景的所有工作人员。这不仅限于现场作业人员,还涵盖安全管理人员、设备维护工程师和技术指导员,同时也适用于进入这类高风险环境工作的外包商和临时工等,确保所有相关人员均严格遵守制度规定以防范未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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