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场所”消防安全管理十规定.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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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 键 词:
- 场所 消防安全 管理 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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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场所”消防安全管理十规定1、不得搭建木阁楼住人。属钢混结构阁楼的,必须有独立的安全逃生出口;原则上不准住人,夜晚须留守的不宜超过一人。2、需设置厨房的必须用砖墙分隔到顶,独立设置。3、电线必须套管,并安装防护开关,不准乱拉乱接临时电线和使用超负荷电器设备。4、不准使用可燃材料装修、分隔厨房。5、按规定配备防烟防毒面具、应急照明灯、疏散指示标志,每 30 平方米配备一个 ABC 型干粉灭火器。6、不得堵塞、占用消防通道,安全出口和逃生通道必须保持通畅。7、定期进行消防安全知识教育,从业人员必须会报警、会逃生、会灭火。8、住人的出租屋不准设置“房中房”,必须有首层直通天面的楼梯,中间不准设闸门,每层都有安全出口。9、严禁非法生产、经营、储存、销售危险化学品。10、严禁设置“三合一”小作坊。展开阅读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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