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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模板拆卸事故.docx

  • 上传人:一***
  • 文档编号:145536
  • 上传时间:2022-05-05
  • 格式:DOCX
  • 页数: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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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 键  词:
    模板 拆卸 事故
    资源描述:
    模板拆卸事故作业阶段:高空作业事故类型:物体打击主要事故原因:违反操作规程和劳动纪律人员伤亡情况:死亡 1 人一、事故概况2006 年年月,个体劳务作业队的李某、易某进行某桥墩模板拆除作业,需拆除四根槽钢,桥西南、北侧各两根,每根长 2.8 米。拆除过程中,在地面设置了安全警戒线,作业人员直接将拆除的槽钢扔至桥面下,当扔第三根槽钢时,带班人员邱某刚好违章跨越警戒线走至槽钢坠落处,被从桥面南侧 8 米高空坠落的槽钢砸中头部。事故发生后,项目部立即用车将伤者送往当地医院抢救,经抢救无效死亡。二、事故原因分析1、李某、易某未按施工安全技术交底的要求进行作业,野蛮施工,直接将槽钢从桥面扔下,邱某作为带班及作业警戒区域的安全监护人,无视安全纪律,随意进入警戒区域,导致槽钢打击邱某头部死亡,是发生这起事故的直接原因。2、施工现场安全管理不严,监管不力,违章指挥、违章作业没有得到及时制止,是发生这起事故的间接原因。三、事故责任分析及处理1、事故责任分析(1)作业人员李某、易某向桥下扔槽钢,属违章作业,对这起事故负主要责任。(2)死者邱某,无视安全纪律,擅自指挥桥面作业人员将拆下的槽钢直接扔至地面,属违章指挥;此外,死者邱某违反安全技术交底中明确规定的模板安装和拆除时,必须远离警戒区,禁止上下同时交叉作业的规定,闯入危险作业区内,应负事故的次要责任。(3)在模板拆除过程中,现场安全管理监督不力,是造成事故的重要原因。2、事故责任处理(1)总承包单位,对施工现场的安全监管、检查不到位,未能及时发现事故隐患并消除危险因素,对本起事故的发生负有主要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责令其在一个月内依法对从业人员重新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根据当地有关规定,对其处 2 万元人民币的罚款。(2)项目经理,作为工程项目部的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没有全面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对施工现场监管和员工安全教育落实不力,对本次事故的发生负有领导责任。根据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六十六条的规定,建议当地建委对其处 2 万元人民币的罚款。(3)项目分管安全生产的副经理,作为项目的安全生产直接责任人,未能认真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对施工现场安全巡查监管不到位,未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对本次事故的发生负有领导责任。根据企业职工奖惩条例 (国务院 1982 年发布)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的规定,由其所在单位给予记过处分,并给予一次性的处罚。(4)监理单位,没有全面落实监理责任,对施工现场安全巡查监管不到位,未能及时发现事故隐患并避免事故的发生,建议当地建委予以行业内通报批评。(5)总监理工程师,对施工现场安全巡查监督不到位,未能及时发现安全隐患并予以制止,进而避免事故的发生,根据企业职工奖惩条例 (国务院 1982 年发布)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的规定,由其所在单位给予警告处分。(6)劳务协作单位,在本案中涉嫌违规将本单位印章提供给个体人员宋某某用于承接劳务作业活动,建议将其违规行为情况移送当地安监局、建设局监察局进行调查处理。(7)因邱某在事故中死亡,不再追究责任。(8)李某、易某每人处罚人民币 2000 元,并开除施工现场。四、事故整改措施1、项目部召开全体职工大会,以事故案例教育广大职工。2、对施工现场实施隐患整改。3、召开作业人员大会,以事故案例教育所有作业人员。4、对所有的作业点进行重新安全技术交底。5、加强现场监管力度,专职安全员加强对现场作业点的巡查,并做好巡查记录。主管技术员或工区长为作业工作点的安全生产监督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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