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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无证驾驶酿事故 车主一并担责任.docx

  • 上传人:一***
  • 文档编号:159754
  • 上传时间:2022-07-26
  • 格式:DOCX
  • 页数: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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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 键  词:
    无证驾驶酿事故 车主一并担责任 驾驶 事故 车主 一并 责任
    资源描述:
    无证驾驶酿事故 车主一并担责任事件经过2006 年 8 月的一天,钟某维(18 岁)驾驶粤 HH146 号小货车在忠勇路由东往西行驶,当行至草场路“六月天”商铺门前,与同方向行驶的一辆助力车发生碰撞,车辆在躲闪过程中又碰撞路边商铺和行人,造成两车及商铺损坏、驾驶助力车的刘某、行人符某受伤的交通事故。事件调查经过肇庆市公安局交警第一大队交管股事故处理民警林友才、钟金强的现场勘查及调查材料,查明造成此事故的原因是:钟某维未依法取得驾驶证,他所驾驶的粤 HH141号小货车已达到报废标准,属禁止上路行驶的车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四条第三款(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不得上道路行驶。报废的大型客、货车及其他营运车辆应当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监督下解体) 、第十九条第一款(驾驶机动车,应当依法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的规定。因此,依照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确定钟某维承担此事故全部责任,交警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机动车驾驶证被吊销或者机动车驾驶证被暂扣期间驾驶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可并处十五日以下拘留) 、第九十九条第二款(将机动车交由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或者机动车驾驶证被吊销、暂扣的人驾驶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第一百条第(一)款(驾驶拼装的机动车或者已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予以收缴, 强制报废) 、第一百条第(二)款(对驾驶前款所列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驾驶人,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并吊销机动车驾驶证)对无证驾驶的钟某维处以行政拘留 15 日,并处罚款 1000 元,及对其驾驶报废机动车上路行驶处以罚款 1500 元(共计罚款 2500 元) ,并对车主梁某将机动车交给无驾驶证人驾驶处以罚款 1500 元。事件结果在这宗交通事故案件里,有几个问题值得注意。首先,当事人钟某维未依法取得驾驶证驾驶机动车;其次,当事人钟某维驾驶达到报废标准的车辆上路行驶;最后,车主明知当事人钟某维未取得驾驶证还将车交给其驾驶。因此,交警部门提醒广大市民,驾驶机动车一定要通过交警部门考核合法领取机动车驾驶证,报废车辆不得在路面行驶,切勿将车交给无驾驶证的人员驾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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