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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安顺市西秀区关青线“4•21”较大交通事故调查报告.docx

  • 上传人:一***
  • 文档编号:161103
  • 上传时间:2022-07-29
  • 格式:DOCX
  • 页数: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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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 键  词:
    安顺市 西秀区关青线 21 较大 交通事故 调查报告
    资源描述:
    安顺市西秀区关青线“421”较大交通事故调查报告2016 年 4 月 21 日 17 时 50 分许,安顺市西秀区境内关青线(406 县道15KM+900M 处)发生一起两车相撞的较大道路运输事故,造成 3 人死亡,2 辆车不同程度受损。事故发生后,市、区两级政府及各相关单位和部门,第一时间赶赴事故现场,市区联动做好事故善后处置和事故防范工作。为查清事故原因,分清事故责任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成立了由市安全监管局为组长单位,市监察局、市总工会、市公安交警支队、市道路运输局等有关部门依法派员,并邀请市检察院组成的西秀区境内关青线“421”较大道路运输事故调查组对事故展开调查。事故调查组按照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通过现场勘察、检测检验、技术鉴定、调查取证、综合分析,查明了事故原因,认定了事故性质,分清了事故责任,提出了对事故责任单位、责任人的处理建议和整改措施。现将事故调查情况报告如下:一、基本情况(一)事故车辆基本情况:1、贵 B53323 号车:车辆类型:重型自卸货车;使用性质:货运;车辆所有人:陈剑(家住贵州省六盘水市红桥新区严家寨村) ,于 2015 年 5 月卖给刘红平,未办理过户手续;品牌型号:华威乐牌 SGZ3240CA3,发动机号:52127912,车辆识别号:LFNKRXPV8C1E16302,检验有效期:2016 年 10月 31 日,保险终止日期:2015 年 12 月 12 日。经六盘水宏运达交通事故机动车安全检测司法鉴定所鉴定:两前轮制动不良,驱动一桥肇事时有效,驱动二桥无法确认,转向系有效,右前灯无效,雨刮有效;2、贵 02-31605 号车:车辆类型:变型拖拉机;使用性质:货运运;车辆所有人:伍燕明,家住贵州省六枝特区平寨镇压那平路) ;品牌型号:振兴牌 ZX150T-4 型, 发动机号: BJ112A70500, 机身 (底盘) 号码: ZX150T4Q128,驾驶室可乘坐 3 人。经六盘水宏运达交通事故机动车安全检测司法鉴定所鉴定:制动系、转向系肇事有效,前照灯、雨刮不能确认。(二)事故车辆驾驶人基本情况:1、 刘红平:男,1989 年 9 月 16 日生,家住安顺市西秀区蔡官镇樊家庄一组 017 号附 1 号,无有效机动车驾驶证,贵 B53323 号重型自卸式货车驾驶人。2、史洪美:男,1977 年 7 月 11 日生,家住安顺市普定县猴场乡大地村下查组,执“G”型机动车驾驶证,贵 02-31605 号小型轮式拖拉机驾驶人。(三)事故现场基本情况:现场位于 406 县道 15KM+900M 处,道路呈东西走向,东往蔡官方向,西往普定方向。道路划有中心线,沥青路面,路面完好,潮湿,视线一般。二、事故经过及救援情况2016年4月21日17时50分许, 刘红平无有效机动车驾驶证驾驶贵B53323号重型自卸货车从普定往蔡官方向行驶,行驶至关青线 406 县道15KM+900M 处时超速行驶(车辆速度检验鉴定报告书证实事发当时车速为 84.8km/h) ,造成车辆横滑后,左后侧碰撞对向正常行驶史洪美驾驶的贵 02-31605 号小型轮式拖拉机, 造成驾驶人史洪美及拖拉机上乘坐人史洪令、王小芬当场死亡,两车受损的交通事故。接到事故报告后,市、区、办事处及有关部门立即启动应急预案,市安委会有关成员单位负责人第一时间赶赴事故现场,西秀区政府、东关办相关负责同志率区及办事处有关部门人员迅速赶赴事故现场,指导、组织、开展事故抢险救援和善后处置工作。受伤人员及时送医院救治,死亡人员得到妥善处置,死者家属情绪稳定,当地社会秩序正常。三、事故原因及性质(一)直接原因:驾驶人刘红平无有效机动车驾驶证,驾驶安全机件不符合技术标准具有安全隐患的机动车(经六盘水宏运达交通事故机动车安全检测司法鉴定所鉴定:两前轮制动不良)超速行驶(经检验鉴定报告书证实事发当时车速为84.8km/h) ,未按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是造成此次事故的直接原因。(二)事故性质:经事故调查组调查,认定西秀区境内关青线“421”较大道路交通事故是一起道路运输责任事故。四、对事故责任人员的处理建议当事人刘红平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九条第一款:“驾驶机动车,应当依法取得机动车驾驶证。”及第二十一条:“驾驶人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前,应当对机动车的安全技术性能进行认真检查;不得驾驶安全设施不全或者机件不符合技术标准等具有安全隐患的机动车。”第七十条第一款:“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车辆驾驶人应当立即停车,保护现场;造成人身伤亡的,车辆驾驶人应当立即抢救受伤人员,并迅速报告执勤的交通警察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因抢救受伤人员变动现场的,应当标明位置。乘车人、过往车辆驾驶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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